随着跨境服务贸易的日益频繁,中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向境外服务提供者支付顾问费、设计费、技术服务费等款项。在实务中,付款企业(即中国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成为常见但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以下简称“37号公告”)以及相关规范性修改公告出发,系统分析中国企业向境外支付服务费是否构成应税所得,以及是否应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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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二)实务分析
若境外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例如咨询、市场调研、远程培训、图纸设计等,并未在中国境内发生,通常可认定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不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若服务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境内履行(如派遣技术人员入境),即使合同签署地、付款地均在境外,仍应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此,判断标准在于“服务的履行地”,而非支付地或合同签署地。
二、是否应履行源泉扣缴义务
(一)适用条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支付人义务界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37号公告》第二条:
即使付款义务由第三方代为履行(如担保人、代理人),仍以“原委托人或被担保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一旦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款项构成中国境内所得,即触发源泉扣缴义务,应当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金额中代扣企业所得税,并在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37号公告》第七条)。
三、实务建议
1. 合同签署前进行税务合规评估,判断服务是否在中国境内履行。
2. 在合同中明确税负承担主体,如中国企业承担税款,应明确进行“税前收入换算”。
3. 审查适用的税收协定,争取按协定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
4. 保留服务履约地、工作报告、通信记录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 规范代扣代缴流程与申报义务,避免被追缴滞纳金及罚款。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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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律师
中国执业律师、美国加州执业律师,英国律师申请人(已通过SQE1)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协会全球青工委大使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师资深会员 FCIArb
ACCA国际特许会计师高级商业会计
国际贸易金融专家(CITF)
FIDIC认证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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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所(全国)商事仲裁专委会理事
京师律所(全国)合同法专委会理事
京师成都律所党总支委员、第一支部书记
京师成都律所涉外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阿联酋办公室(筹)业务负责人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智库专家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商委会联合认证RCEP培训师资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建设工程法务师
张帆律师有10余年企业运营、投融资经验,金融、法学双学士,擅长涉外纠纷、国际贸易、商事谈判、财会税法、民行刑综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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