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涛 通讯员 伍君媛)日前,湘潭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重大贩卖毒品案,5名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5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罚金。至此,这一涉及怀化、长沙、株洲、湘潭多地流转的贩毒网络被彻底摧毁。
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宁某多次驾车前往怀化市,从被告人石某处购买海洛因,运回其在长沙、株洲的租住地后,再分多次驾车运送到湘潭县,贩卖给下线陈某春、陈某山(陈某春之父)等人。陈某春、陈某山随后将购得的海洛因加价贩卖给更下一级陈某良。
2024年2月,陈某良将购得的海洛因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同时还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及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之后,宁某在与陈某春交易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查清了整个贩毒链条。其中,源头石某:3次贩卖海洛因490余克给宁某,并在其家中查获海洛因350余克,合计贩卖海洛因840余克。上线宁某:从石某处购毒后加价贩卖给陈某春,共计240余克,并在其租住地查获海洛因240余克,合计贩卖海洛因490余克。下线陈某春、陈某山:陈某春两次贩卖海洛因共计21克给陈某良,并查获14克多,合计35克多。陈某山参与其中一次贩卖,数量为15克。末端陈某良:贩卖少量海洛因及冰毒、麻古。
案发后,陈某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陈某山到案后如实供述;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并揭发上线石某的犯罪事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石某,具有立功表现。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地位及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被告人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某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其前罪(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8年10个月、罚金1.9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9万元。被告人陈某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同时判决:对扣押的被告人石某、宁某用于贩毒的汽车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扣押的宁某毒资12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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