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某诊所
为做周年优惠活动
在市场门口放置
“50元输液三天”促销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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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活动被群众举报,
当地卫生健康部门随即作出处理,
该诊所停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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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内摆着的注射液。
近日,
相关图片在网络传播,
引发热议。
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该诊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目前已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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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近日,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一家诊所,
开业时悬挂
“诊所开业(输液半价)”的红色横幅,
引发公众关注。
不少网友认为,
医疗机构打出“优惠促销”活动,
而非用实实在在的医疗技术,
吸引患者,
这种哗众取宠的宣传手段
让人感到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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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
肥东县卫生监督所介入调查,
确认该诊所行为欠妥,
责令其撤下横幅、立即整改,
并予以警告处分。
那么,
此类以低价来促销的医疗服务行为
是否违反相关法律?
如何区分“促销信息”与“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合规边界是什么?
若患者因“半价”宣传
接受不必要输液造成损害,
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消费者遇到违规医疗广告时,
可以向哪些部门投诉?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邵颖芳律师的专业解读!
1.成都金牛区诊所“50元输液三天”和肥东县诊所“输液半价”此类以低价促销医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
邵颖芳:两家诊所均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核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以低价促销医疗服务,还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禁止性规定,禁止在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内容,禁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50元输液三天”“输液半价”直接指向了治疗方式,同时利用价格优惠性价比,变相保证疗效,违反了“禁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禁令。
2.在执法中如何区分“促销信息”与“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合规边界是什么?
邵颖芳:《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涉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内容的均属于医疗广告,两家诊所以“50元输液三天”“输液半价”的促销信息对外宣传,其本质属于宣传医疗服务的“医疗广告”,并非普通的商业“促销信息”。
医疗广告合规边界主要由以下几点综合进行判断:发布前是否取得审核证明;内容是否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这8项;是否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如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式、保证治愈率、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利用患者形象宣传等。
3.若患者因“半价”宣传接受不必要输液造成损害,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邵颖芳:医疗机构如果以促销手段诱导患者接受非必要诊疗,本质上是将医疗行为商品化,违背医学伦理,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患者因“半价”宣传接受了不必要输液而造成损害,或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医疗机构后续存在删除促销记录、隐匿病历或其他违反输液操作规范的,也可推定过错成立。
承担责任方面,首先是民事侵权责任,可以请求因人体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残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次是行政违法的后果,涉事医疗机构可能面临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职业许可证及医务人员吊销医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最后,若相关人员的行为符合犯罪要件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如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虚假广告罪等。
4.消费者遇到违规医疗广告时,可以向哪些部门投诉?
邵颖芳: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前者主要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审查发布的医疗广告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后者主要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也可以进行处罚,全国范围内都可以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
医疗的本质是救死扶伤,应当确保其严肃性,这种半价促销、以促销为导向的医疗行为本身存在伦理问题,不值得提倡,这是踩踏法律红线的做法。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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