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文书网、蔚青学者
原告:殷某,上海某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
被告:上海某大学,知名海事院校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恢复聘用关系
本案争议的主要过程及焦点:原告在 2015 年博士毕业后正式签约,入职被告处担任法学院教师,有事业编制和讲师身份。该教师认为,其与学校在事实上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2018 年学校以新聘教师考核与续聘文件为由,通知原告参加首聘期考核,原告提出异议。被告在 2022 年二次认定,原告的科研考核不合格。随后,通过学院通知原告需要离职。接着,学校提出有两个暂缓选项:一是待转岗一年,二是转为合同工三年,否则三天后强行终止聘用关系。
原告认为:后来发现这是学校设计的选择陷阱,用这种计策强行让教师自行离职。后得知有部分教师在其学院的协助下进行转岗,但更多老师基于经济压力和时间成本而被迫选择离职,原告便拒绝去人事处签订学校起草的《待转岗人员协议书》。
2023 年 7 月,学校终止与原告的聘用关系。学校辩称: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聘用合同,载明原告作为新聘教师的首聘期和续聘期的考核目标。约定原告担任法学院讲师,聘用期限分别为 2015 年 8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其中《聘用合同书(教师续聘)》载明聘期任务目标为达到聘任副教授的教学及科研等指标要求,主要原因是原告的论文及科研项目指标不达标(即「非达即走」 或 「非升即走」)。
学校考核认定:殷某老师(6 年)中「论文论著发明专利」、「 科研项目」栏,均为「无 」。
法院裁判: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书》的期限届满,被告依规对原告进行考核,原告考核结果不合格,被告终止与原告聘用关系并无不当,驳回原告殷某的诉讼请求。
以下判决书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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