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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王牌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作为与新中国同龄的地级“市”,合肥也迎来了建市76周年。而在正式建市以前,这座千年古城还经历了一段省会迁驻和探索建市的过程。那么,这究竟怎么一回事呢?
——编者按
何谓“市”
“市”,最早见于商代甲骨文。古文字学家以其字形——中间为“止”或“之”字,释义为“前往”;下部似“丂”字,周围还有一些小点。前往哪里?买卖交易的场所,即是市场。由市场内开展买卖货物、交换商品等活动,“市”便有了购买之义,继而衍生出“司市”“行市”“市制”等,用以表示商业活动的行为、现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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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字字形演变流程图
▲来源:资料图片
市场汇集了众多商品,也让辐射区域内人口实现定期聚合。唐中后期,坊市制度逐渐打破,居民区“坊”与商业区“市”不再存在空间隔离,商业区亦突破城池的阻隔,由城门、官道延伸至近郊。南北朝已有萌芽的“乡间小商品市场”,至宋初也得到快速发展,扩大规模并稳定下来。如此,逐渐形成广布各地的“草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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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京草市
▲来源:元摹本《清明上河图》
当时的“市”不具备政区属性,更强调区域功能。附郭草市由在城厢坊统之,其他则以“镇”代之。“镇”在当时已纳入地方行政系统,诸如《续资治通鉴长编》提到,熙宁四年(1071)二月,神宗命集贤校理赵彦若,“管勾画天下州、府、军、监、县、镇地图”。镇市设监镇、同监、巡检等官吏,草市则由耆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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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勾画天下州、府、军、监、县、镇地图”
▲来源:宋《
续资治通鉴长编
在漫长的农耕文明时期,城市虽然以非农业经济活动区别于乡村,但仍无法独立发展,故一直实行“城乡合治”管理模式(有学者认为清代北京已存在城市行政)。随着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城镇人口逐渐密集,城市生活日益高度社会化,单纯的合治型管理已无法满足需要,从而出现一种新的地方治理方式——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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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五城之图》
▲来源:明《京师五城坊巷胡同集
近代市制的建立与发展
近代的“市”始于清末地方自治运动。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政府为挽救几欲崩坏的局势,着手推行立宪,出台许多新政措施。在全国推广地方自治,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年,上海绅商郭怀珠、李钟珏、叶佳棠、姚文枏、莫锡纶等,集议创设“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整顿地方,“立地方自治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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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县城厢内外总工程局简明章程》(1905年)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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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一1914年上海地方自治机构变化表
《韩国钧研究新获》
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章程》指出:“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按照定章,由地方公选合格绅民,受地方官监督办理。”所谓城镇乡,“凡府、厅、州、县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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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1908年)
▲来源:《宪政编查馆奏城镇乡自治章程并选举章程
地方自治范围包括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务、善举、公共营业、筹集款项等。自治机关方面,城、镇设议事会和董事会,乡设议事会和乡董,实行议事与行政分立。城、镇、乡各设自治公所,作为城、镇、乡议事与行政的办公场所。《章程》虽未明确建立现代政区意义上的“市”,但已开创了市制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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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厢自治选举揭晓》(1910年)
▲来源:《神州日报
宣统三年(1911),江苏省临时参议会颁布《江苏暂行市乡制》,以《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为蓝本,将城、镇统称为“市”,在全国率先提出“市制”。民国十年(1921)2月15日,广州政府颁布《广州市暂行条例》,此条例明确规定广州市为地方行政区域,直接隶属省政府,此标志着中国市制的正式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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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暂行市乡制
》(1913年)
▲来源:《江苏暂行市乡制并选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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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厅宣誓典礼纪念(1921年)
▲来源:辛亥革命纪念馆
随着广州市成为中国近代行政区划建制意义上第一个市,其他城市纷纷效仿建立市政体制。7月3日,北洋政府以“大总统教令”形式颁布《市自治制》,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由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市制的正式文件,从国家层面开创了市制。《市自治制》将各市分为特别市(相当于县)和普通市(由其所在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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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治制》(1921年)
▲来源:中国国家图书馆
《市自治制》尽管提出了“特别市”“普通市”等概念,但仍将“市”设定为自治团体,并非为地方行政实体。据十九年(1930)《京粤京湘两线安徽段芜湖市县经济调查报告书》:“自(十六年)国军克复安徽,改怀宁(安庆)、蚌埠、芜湖三处为普通市”,即表明安徽在当时已建立了3个带有自治性质的“普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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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1928年)
▲来源:《安庆市政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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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芜湖市、蚌埠市(1928年&1930年)
安徽全省户籍第一次调查报告书京粤京湘两线安徽段芜湖市县经济调查报告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广州市暂行条例》为蓝本,于十七年(1928)颁布了《市组织法》和《特别市组织法》。十九年(1930),将《市组织法》和《特别市组织法》修订合并为新的《市组织法》,取消特别市,将市分为省辖市、院辖市两类,分别隶属于省政府、行政院,均冠以所在地地名,称某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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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组织法》(1930年)
▲来源:中国国家图书馆
新《市组织法》提高了省辖市的设市条件。原按“凡人口满二十万之都市,得依所属省政府之呈请暨国民政府之特许建为市”,调整为“人口在三十万以上者;人口在二十万以上,其所收营业税、牌照费、土地税,每年合计占该地收入二分之一以上者”。此次调整后不久,即裁撤安庆、蚌埠、芜湖等若干原已设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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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芜湖市、蚌埠市(1930年)
▲来源:《安徽建设》
说到这里,
有人不禁要问——
合肥建市的探索之路,
又是怎样进行的呢?
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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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淝南居士
素材来源 | 《说文解字》《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清明上河图》《京师五城坊巷胡同集》《申报》《神州日报》《宪政编查馆奏城镇乡自治章程并选举章程》《江苏暂行市乡制并选举章程》《广州市暂行条例》《市自治制》《安庆市政月刊》《安徽全省户籍第一次调查报告书》《京粤京湘两线安徽段芜湖市县经济调查报告书》《市组织法》《特别市组织法》《安徽建设》《宋代草市镇研究》《北京历史地图集》《韩国钧研究新获》及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基本古籍库、中国方志库、中国大百科全书网络版、近代报纸数据库、民国图书数据库、北京宣讲、上海图书馆、湖北省图书馆、合肥市图书馆、辛亥革命纪念馆、求索杂志、张謇与现代化、往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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