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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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临湘某中学总务处主任胡某与食堂采购员方某合作利用自身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食材单价、虚开食品数量、顶替食材种类以及向供应商收取回扣等方式,共侵吞学生伙食费共计350万元左右。其中,胡某贪污240万元,方某贪污109万元。此外,胡某还收受供应商回扣16.2万元。
考虑到两人自首、认罪认罚、自愿退赃等从轻情节,当地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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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0万元。
方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0万元。
作为学校食堂的管理者和采购员,两人竟然合伙侵吞了近350万,可以想象学校食堂饭菜质量得差到何种地步,学生们的营养和健康又何以保证?虽然两人有从轻情节,但是影响范围如此巨大的两名罪犯一个判四年,另一个才判两年,真的能对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么?这恐怕要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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