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这个房子我也有份,你们不能执行它!”当夫妻一方负债被执行时,另一方以“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情形并不少见。婚姻关系中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就意味着非负债方可以绝对排除执行?
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的一起债务执行异议案,以“切蛋糕”式的通俗释法,明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边界。
在审理林某与郑某甲的合伙协议纠纷中,法院依法判决郑某甲需支付421万余元转让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由于郑某甲未及时履行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查封郑某甲与其妻郑某乙名下的共有房产,并启动拍卖程序。
“我又没欠钱,凭什么拍卖房子?”郑某乙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产为夫妻共有,法院无权处置。
当共有财产中包含被执行人份额时,司法执行权如何依法行使?
“就像切蛋糕,法院只执行属于债务人的那一块蛋糕。”承办法官向郑某乙解释道,“即使整块蛋糕被拍卖,你也能拿到属于你的半块蛋糕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虽为夫妻共同共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可对共有财产整体采取执行措施,并在保留非被执行人份额的前提下处置财产。因此,法院可以在保留郑某乙所有份额的前提下对案涉房产进行强制执行,遂驳回郑某乙的异议请求。
来源 | 仙游微事综合福建法治网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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