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西某通河公司诉王某案为样本的分析
一、案件事实概要
2018年2月1日,王某通过某某钱袋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某钱袋子"APP平台,与出借人马某某在线签署《借款协议》及《借款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王某向马某某借款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借款年利率18%,借款期限90天(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每月还款、到期还本;同时约定向平台支付年率18%的服务费,并明确了逾期违约金(按应还款项1%/日或剩余本金5‰/日计算)。借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发放至王某账户后,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形成逾期。
2020年6月10日,马某某与某某钱袋子科技公司将各自享有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债权及服务费债权转让给深圳桃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同日,桃源公司再将该债权转让给山西通天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两次债权转让均通过平台站内信方式通知王某。因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通天河公司诉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本金1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服务费(暂计8,410元,后续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法院经审理,认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判决王某偿还本金15,000元,并以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为上限,合并计算利息、违约金及服务费(自2018年2月1日起计至本金清偿日),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律关系解构与裁判逻辑分析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服务法律性质认定
本案中,某某钱袋子平台提供的"撮合、信息咨询、信用评估与管理、合同签订、还款提醒"等服务,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对中介合同的定义——“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平台作为中介人,通过促成借款合同成立,依法享有收取服务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需注意的是,平台服务费虽名为"咨询费""管理费",但本质是中介报酬,其合法性建立在"促成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本案中平台已实际履行媒介服务义务,故服务费债权具有合法基础,可作为从债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二)债权转让的合规性与通知方式效力
本案涉及两轮债权转让:原始债权人马某某及平台将债权转让给桃源公司,桃源公司再转让给通天河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金钱债权原则上可自由转让,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情形。本案借款协议未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且无《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转让事由(如人身属性、法律禁止),故两次转让均符合债权可转让性要求。
关于通知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转让双方通过平台站内信方式通知王某,该通知方式符合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且平台作为居间服务方,其业务系统记录的站内信发送记录(经平台出具确认函佐证)能够证明通知已实际到达债务人。结合《电子签名法》第三条"当事人约定使用数据电文的,不得仅因其形式否定法律效力"及第十四条"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等效力"的规定,平台站内信通知方式在双方约定的前提下,应认定为有效通知,债权转让对王某发生法律效力。
(三)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的司法调整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的总额是否应受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8%利息、18%服务费及日1%-5‰的违约金,若合并计算远超LPR四倍(2018年2月一年期LPR为4.35%,四倍为17.4%)。法院以"约定标准过高,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将三项费用总和限制在LPR四倍以内,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防止高利借贷"的司法平衡。
实践中,类似案例(如(2021)沪0115民初3456号案)亦持相同裁判逻辑:将"服务费""咨询费"等名义费用纳入"其他费用"范畴,与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上限。此做法避免了借款人通过拆分费用规避利率限制,符合"穿透式监管"原则,确保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的统一性。
三、对网络借贷风险防控的启示
本案折射出当前P2P平台模式下两个典型问题:其一,债权转让链条的合规性需重点审查。多轮转让易引发权利瑕疵风险,司法实践中需核查每轮转让的真实性(如本案通过平台业务系统文件一致性说明函佐证)、可转让性及通知有效性;其二,综合费用的司法认定需保持穿透性。平台以"服务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本质是资金使用成本,应纳入利率上限规制范围,防止变相高利贷。
本案判决为同类纠纷提供了三重指引:一是认可网络平台居间服务的合法性质,明确中介报酬的债权属性;二是确认电子数据形式的债权转让通知效力,契合数字经济背景下交易习惯;三是统一综合费用的司法裁判标准,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未来,随着《民法典》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深入实施,网络借贷纠纷的裁判将更注重"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结合",在保障交易效率的同时,严守金融安全与公平底线。
(作者:罗海红,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 委员、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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