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央视《今日说法》专题报道,一起离奇的虚开发票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四川绵阳一位公司法定代表人竟然主动向税务机关举报自己公司存在虚开发票问题。这起案件不仅因其"自曝家丑"的举报方式罕见,更因涉案金额高达291万元而备受瞩目。本文将详细剖析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解读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防范涉税风险的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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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件始末
四川绵阳唐先生发现自己名下未营业的公司竟开出291万元混凝土发票,而公司印章从未使用。为自证清白,他主动举报自家公司虚开发票。
调查发现,唐先生委托的代账会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公章虚开发票。李某同时为92家公司代理记账,操控6家企业专门虚开发票,累计虚开142份发票,金额达652.63万元。其中一家受票企业为少缴税款,按开票金额7%支付手续费给李某。
李某因赌博欠债,与债权人合谋通过虚开发票获利还债,累计非法获利20万元。2024年3月,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税务合规计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业务合理的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不是纳税义务发生后,想方设法偷漏税,更多税负重的问题,欢迎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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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虚开发票罪的认定与惩处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多项税收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发票罪,针对虚开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重要调整:
- 明确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本罪"的原则,解决了长期存在的"行为犯"与"目的犯"争议。
- 调整了量刑标准,将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刑期从"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增了刑事合规条款,规定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损失并有效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虚开发票价税合计652.63万元,按照最新司法解释,已远超"数额较大"(50万元)标准,接近"数额巨大"(250万元)门槛,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能考虑了其自首、部分补缴税款等从宽情节。
03风险警示
本案暴露出企业在选择财税服务时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税务部门特别提醒:
- 谨慎选择财税服务机构:优先选择纳税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核查其资质和信誉记录。
- 加强内部控制:即使委托代理记账,企业也应保留财务印章和营业执照等重要资料,定期核对税务申报情况。
- 警惕异常信号:如发现代理人员垫付税款、频繁更换办税人员等异常行为,应及时核实并报告税务机关。
税务部门近年来持续强化对涉税中介的监管。2024年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已检查涉税中介460户,曝光违法案件8起。同时,通过"执业第一课"培训等措施,引导涉税专业人员合规执业。
温馨提示:欢迎企业或财税服务机构垂询,免费获取稳定、及时、精准匹配且收益高的一手园区落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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