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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雨城法院
雅安生活 微信号:(yaanzaixian)编辑制作
2025年高考已落幕
马上就要进入填报志愿阶段了
关于能享受“公费”上大学
在校期间享受生活补助
一毕业后就“有编有岗”的
“定向培养生”
你了解吗?
近年来
定向医学生和公费师范生等
成为了众多考生眼中的“香饽饽”
然而
“定向生”违约现象却频频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
当你入学或毕业后
遇到更好的就业和深造机会时
当新的人生规划
与当初的“定向培养”契约承诺冲突时
该如何抉择?
近日,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定向医学生违约
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这些法律知识点一起get起来吧!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高中毕业的王某参加了雅安市某县的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承诺在完成五年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后,到定向就业单位指定的某乡镇卫生院工作六年以上。
同年8月,王某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了《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约定王某在本科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住宿费,并获得适当生活费补助的政策,如王某未履行服务义务,需退还大学期间享受减免的学费补助费等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共计9万元。
图片由ai生成
时光飞逝,在大学本科毕业前夕,王某见身边的同学们已经陆续准备考研,她也萌生了考研深造的想法。于是2020年4月,王某主动联系定向就业单位,提交了一份申请书。
“我是一名定向医学生,为了提升自身学识,更好地服务于当地,救治更多病人,现申请参加2021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恳请贵单位批准”。
王某在申请书中诚恳表达了自己的考研深造意愿。
为提升边远乡镇医生的专业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定向就业单位经商议后同意王某考研,约定王某研究生毕业后需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王某也于同年6月提交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如果定向就业单位同意自己考研深造,自己将遵守此前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按时进行定向服务。
2021年7月,王某成功考上研究生,可就在其准备入学之际,她却主动向定向就业单位申请解除定向培养协议。
图片由ai生成
对于王某的这一举动,定向就业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解约。最终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申请考研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再次确认王某研究生毕业后需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同时明确约定若王某违约,需要退还定向就业单位已支付的培养费用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同时,在签署《补充协议》时,王某交纳了履约保证金9万元,双方约定待王某学成归来,到工作岗位报到时予以退还。
一晃三年悄然而逝,王某顺利完成研究生学业,而她已选择在大城市自行就业,拒不到岗履行定向服务义务,也拒绝退还培养费用和剩余的违约金。该定向就业单位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定向就业单位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王某在享受国家财政资金补助,接受了高等教育和培养后,未按照《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的约定完成六年服务年限,并在服务期限内拒不到岗,且已自行就业,这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因此,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赔偿金额的认定,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向定向就业单位申请考研时,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申请考研补充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王某研究生毕业后应履行定向服务,如违约应当向定向就业单位支付违约金12万元。该约定应视为对此前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约定违约金为3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的变更,而非叠加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该定向就业单位与王某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申请考研补充协议》解除;扣除王某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9万元,王某赔偿定向就业单位培养费用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共计9万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王某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诚信是立足之本
敬业乃立业之本
“定向生”旨在助力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工作环境较为艰苦的行业培养急需人才。考生在自愿填报相关高校的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后,一旦被录取,便需在入学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共同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以确保未来毕业后能按照协议约定,返回原籍或指定行业工作。
定向培养的学生获得了政策红利和宝贵的求学机会,但也应承担沉甸甸的责任。法官提醒各位考生高考填报志愿关系到考生未来的发展,谨慎选择才能避免毕业后的违约。当选择“定向培养计划”时,在签约前务必充分了解权利义务,重点关注服务期限、违约金计算、免责情况等,并评估自身意愿与长远规划,慎重做出承诺。一旦签约,则应当践行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承诺约定。若只追求权益而不愿履行义务,既违背了契约精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可能被列入相关行业信用黑名单,影响职业生涯的发展。
希望广大“定向生”以此案例为鉴,诚信守诺,在基层岗位上绽放绚丽的青春之花。
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内容)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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