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如同车辆的“身份证”
既承载着车辆信息
也规范着驾驶员的驾驶行为
按规定悬挂清晰完整的号牌
是每辆上路行驶车辆的法定要求
然而 总有驾驶员心存侥幸
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车辆上路
近期
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在执勤过程中
就查处了这样一起案例
并依法对驾驶人作出处罚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
近期,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研判一辆未悬挂号牌(车牌号为苏HD5***8)的灰色蔚来牌小型新能源机动车在乐善路福运路由西向东行驶时闯红灯,通过卡口人脸识别,锁定驾驶人刘某燕,民警通过技术手段侦查时发现,该车车主系董某郎,董某郎名下还有一辆苏HC***D小型机动车。
对两辆机动车的活动轨迹研判后发现董某郎驾驶蔚来牌小型机动车与宝马牌小型机动车时也存在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同时民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研判出董某郎的朋友张某雷在今日驾驶未悬挂号牌(车牌号为苏HD9***9)黑色特斯拉小型新能源机动车在站东路广州路行驶时同样存在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
刘某燕、董某郎、张某雷明知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能上路行驶,但为了躲避违章,将号牌摘下行驶,聪明反被聪明误。最后,因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驾驶人刘某燕被公安机关处罚款400元,驾驶证记15分的处罚。董某郎因驾驶车牌号为苏HD5***8的小型机动车与车牌号为苏HC***D小型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400元,驾驶证记18分的处罚。张某雷因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淮安交警提醒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安全,也对他人构成隐患。请广大驾驶人切勿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悬挂、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乐行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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