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
有网民在互联网平台
发布“警情通报”称
“重庆九龙坡石桥铺露天摩托车停放点起火“
(▲火灾现场)
信息内容还指出
“九龙坡石桥铺大火系人为”
该消息迅速引发广大网友关注
另外,在火情发生后
重庆市九龙坡区消防救援局
立即调派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13时33分
现场明火被扑灭
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最新消息
火灾和摩托车自燃有关
九龙坡区消防救援局
针对本次处理的火情进行了情况通报
并证实网传人为纵火言论系不实消息
火情通报
2025年6月11日13时12分,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渝州路8号一摩托车临时停放点发生火灾,区消防救援局立即调派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2025年6月11日13时33分,明火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
针对网络上流传的不实信息
6月14日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
发布警情通报
公布谣言调查结果
警方通报
经查,2025年6月12日,张某(男,34岁)为博取眼球,将捏造的不实信息在网络平台散布,致谣言信息迅速传播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拒绝“流量至上”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
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一旦构成违法犯罪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编 辑:江贞蓓
审 核:刘 柳
审 定:张文敏
来 源:四川日报、重庆公安、重庆消防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