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地址:石家庄市东岗路89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48183H,《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0174818313010811A1001
2025年3月17日,接到投诉人xxx反映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未按规定封存患者xxx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填写患者xxx病历的投诉举报线索。3月24日,收到投诉人xxx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经领导批准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
现已查明: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的违法事实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护士未根据医嘱在《危重护理单》中记录患者出入液量)。
本局认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详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下:
来源: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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