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楼盘烂尾、交付遥遥无期,购房者往往在“继续还贷”与“退房止损”之间进退维谷。
近日,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判决,为这类两难困境提供了重要参照。案例显示,开发商逾期未交房,不仅需返还购房者首付款和已偿还的贷款、利息,后续剩余贷款本息也由开发商承担。
该判决迅速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相较过去不少购房者在楼盘烂尾后不仅拿不到违约赔偿,甚至因“停贷断供”反遭银行起诉,此案明确由开发商承担首付及贷款责任,被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是贯彻了“谁违约谁担责”的原则。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分析称,其创新点在于,打破了以往购房者退房后仍需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惯例,也避免了购房者既未取得房屋又需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不公平现象。
退房退款
2020年11月,柏某、杨某娟与江苏连云港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同时,杨某娟作为借款人,柏某与开发商作为共同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按约定,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开发商账户。
后因开发商迟迟未交付,柏某与杨某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法院予以支持。
将房屋返还开发商后,双方口头约定由开发商继续偿还剩余贷款。但开发商未履行,二人被迫代为偿还贷款。因就代偿部分无法协商一致,两人再次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要求连云港某开发公司偿还已代付贷款39617.58元,同时继续承担剩余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
审理该案的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认为,若因购房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致使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可请求解除贷款合同,法院应予支持。鉴于柏某、杨某娟为购房向银行贷款,但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合同解除,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落空,解除贷款合同于法有据。
执行困局
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开发商承担责任,胜诉后,购房者真的“脱身”了吗?
专家指出,购房人成功退房并追回款项的可能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开发商的资产状况。若开发商名下的资产、持有的土地、未售房产等足额覆盖债务,购房人回款可能性略高一些;若开发商的资金状况不佳,购房人能够追回款项的可能性较小。现实是,未售房产及土地等资产须项目完工后方可处置,执行周期长、过程复杂。
要真正保障购房人的权益,关键在于制度层面的预防和补救机制。一方面,逐步推行现房销售。提高预售门槛,最终过渡至“建成交付后销售”模式。对于过渡期项目,可设定“预售与现房双轨制”,若选择预售,则需要以高保证金、严格的资金监管作为门槛;若选择现房销售,则可以享受部分政策上的倾斜和优待,鼓励开发商现房销售。
另一方面,需强化预售资金的闭环监管。通过更为严格、细致的“分期放款”预售资金支付与建设节点严格绑定。同时,强化银行监督预售资金的相关责任。若相关房款没有转入对应的监管账户中或银行未履行监督义务导致项目资金被挪用,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更现实的问题是如何避免房子彻底烂尾,从根本上和本质上解决购房者的住房问题。对于烂尾楼项目,推动复工交房应是优先选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融资和施工,如提供融资支持、减免相关税费等,确保项目能够交付。对于那些确已进入退房退款流程的项目,应建立一个基本的偿还次序,即“偿还给购房者优于建筑企业和施工方”。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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