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纠纷与侵权责任两种法律路径分析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存在六大差异。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今天继续进入斗医文化硬核课部分。医疗纠纷侵权责任与违约竞合时,不同视角会展现差异巨大的法律景观,由此决定的诉讼结局差异也会很大。
三、赔偿范围突破性
合同赔偿突破传统限制
可主张律师费、后续治疗费等实际支出,且依据《民法典》第996条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避免侵权路径中极端损害后果案件的50%责任比例限制。如湖北某医院因系统性欺诈诊疗这种合同诚信问题,被判53万元惩罚性赔偿。
侵权赔偿受制于责任比例
赔偿金额常因"过错参与度"被压缩。如死亡案件通常不超过50%责任,存在"过错参与度"鉴定机构对肇事医方的“医学局限性”、“可原谅性”行业保护倾向。
四、法律程序选择权
路径独立性
患者依法享有选择权(《民法典》第186条),法院不得在合同纠纷中强制引入侵权路径的过错鉴定。强调法官不得干预患者的选择权。
混用路径的风险
同时主张两种责任可能导致诉求矛盾,如某案因混用路径导致赔偿被限缩至30%。
五、行政监管协同性
合同纠纷中行政查处效力
通过向卫健委举报医疗违法行为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直接作为违约证据。例如新疆某医院因使用无资质人员被查处后承担全责。
侵权诉讼的单一性
更依赖司法鉴定结论,难以直接运用行政处罚结果推翻过错参与度认定。
六、医疗行为审查维度
合同审查侧重程序正义
聚焦诊疗流程合规性,如病历书写规范、耗材使用告知等。雄安法院将诊疗行为全过程纳入合同义务考察。
侵权审查侧重技术过失
关注医疗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常受限于医学专业壁垒。如医患争议聚焦"止血药使用必要性"的专业判断。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常会把医疗管理过失责任转嫁给医护个人技术过失责任,进而让医护代替自己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再通过医护技术过失责任的“可原谅性”进一步把责任(包括部分责任)转嫁给受害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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