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津市正顺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某飞、王某斌、黄某权、渭南创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人民财险渭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人保渭南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为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停运损失系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应予以赔偿。经查,一审中正顺公司提供了与人保渭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包括免责条款投保声明。上述文件中未包含保险合同中的全部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免责条款投保声明亦是人保渭南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人保渭南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署保单时向投保人提供了全部保险条款,亦无证据证明其针对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对投保人做了明确的说明和提示。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由人保渭南分公司承担营运损失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陕民申496号
2、网约车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损失分为两类,一为直接损失,二为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即指现有财产或者现有财产价值之减损,间接损失作为直接损失的对应概念即指可得利益之减少。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责任限额中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理解,仅指交通事故当时车辆或者人的衣物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网约车司机承包金及误工费损失的,由于该项损失并不直接源于交通事故,因而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网约车司机因车辆停运而产生的停运损失,虽然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但依然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由侵权责任人周某赔偿。
【案例文号】:(2020)京0102民初15176号
3、停运损失是否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承担停运损失?——张某某与朱某某、兰州七里河某某小汽车快修站榆中分站、陈某、扈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说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车辆的停运损失78146元是否应当由人保财险七里河公司承担。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均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涉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保险条款的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该免责条款内容系加粗的黑体字,并且在保险单上“重要提示栏”部分明确载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字样,故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生效判决认定该间接损失不在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适当。
【案例文号】:(2019)甘01民终1167号(2019)甘民申1683号
4、柯某雨与全某浩、人民财险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案涉保险合同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人保福州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才能对投保人产生约束力。
经查,该条款在合同文本中以字体加黑的方式提示注意。全某浩向人保福州公司在投保人一栏签字确认“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且书写了“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一、二审时全某浩对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现其在再审时主张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全某浩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形下,不能推翻自行确认的事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上述事实可以证明人保福州公司已向投保人全某浩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一、二审判决认定人保福州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予以说明提醒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商业三者险合同属于商事合同,应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有效约定内容为准。本案中,柯某雨所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属于案涉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范围,故人保福州公司援引上述免责条款主张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人保福州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可以成立。
案例文号:(2020)闽民再25号
5、员某东与张某哲、张某帅、大地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其根本目的,交强险一般只应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裁判要旨】:
Ⅰ、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费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其根本目的,间接损失与此目的关系不大,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交强险一般只应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且本案员某东的直接损失即维修车辆费用保险公司已经理赔,也超出了交强险限额,故一审认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停运损失费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Ⅱ、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费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约定的免责情形为由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则应当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仅记载了投保时提醒张某帅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无将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的内容,其也未提交其他证据支持其主张,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依法认定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主张免除赔偿责任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1)陕0502民初2297号(2022)陕05民终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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