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首次明确合同解除后预付款的返还规则,区分消费者与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情形,在退款金额计算、利率确定等方面作出差异化规定,填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细则空白。即日起,南关法院将通过系列真实案例,带您解读新规要点,防范消费风险。
典型案例(四)
“包教包会”口头承诺遭毁约,4000元学费仅学两节课?法院“期限比例法”精准计算退费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8日,任某与某游泳馆口头约定“三个月内包教包会不限课时”游泳私教课程,并支付课时费4000元及办卡费40元(合计4040元)。2024年7月19日,游泳馆在任某孩子仅学习两节课后,以“孩子学不会”为由单方面终止服务,并将任某移除约课群聊。任某多次协商退费未果,起诉请求:1. 解除事实服务合同;2. 返还剩余预付费用(按未履行期限比例计算)。
争议焦点
1.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服务,消费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 计时型预付消费合同解除后,退费金额应如何计算?
法院判决
办案法官王吉鲁审理后认为:
1. 合同解除依据:
游泳馆未按约定提供“包教包会”服务,且在无证据证明消费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单方终止教学,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解除合同。
2. 退费计算规则:
总支付费用:4040元(课时费4000元+办卡费40元);
合同总履行期:90日(2024年6月28日至9月26日);
实际服务截止日:2024年7月19日(剩余履行期70日);
退费金额 = 4040元 × (70日 ÷ 90日) = 3142.22元。
裁判要旨:经营者违约停止服务后,退费金额按剩余期限占合同总期限的比例计算,办卡费作为合同整体成本纳入计算基数。
新规速递
1.明确退费计算标准
《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约停止服务时,消费者有权主张按剩余履行期限占合同总期限的比例返还预付款。本案以“期限比例法”取代传统课时折算,更契合计时型服务特性,“期限比例法”统一计时服务退费标准,为健身、培训类预付纠纷提供可复制方案。办卡费作为合同成本不可分割,纳入退费基数计算,防止经营者变相获利。
2.强化经营者责任
《解释》第八条明确,未订立书面合同时对争议内容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直接解决消费者因缺乏书面证据导致的“举证难”问题。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常以口头承诺诱导消费者付费,但事后拒不认账,如本案游泳馆“包教包会”口头约定却中途毁约,经营者以“学不会”等模糊理由拒绝履约,属无正当理由违约。该规定否定经营者单方解释权,遏制以主观理由(如“学不会”)逃避履约的行为,让消费者在“证据弱势”下仍能获得司法救济,增强预付消费安全感。
来源:南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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