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方公议?
如果贸然提出这个问题,或许大多数不太熟悉明清历史的读者,首先会想到的是地方上的公众议论、公共舆论吧。“公议”一词,《辞源》解释为“众人的议论,舆论”。《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有二,一同“公义”,一为“按公利标准而议论,公众共同评论”;同书对“公义”的解释亦有二,一为“公正的义理”,一为“公众的议论,舆论”。可见这种理解是有据可循的。不过,在明清时代的语境下,“天下公议”“士林公议”不妨理解为天下人或读书人的公共舆论,但一旦将“公议”的范围限定到“地方”,那就不只是如风影般难以捕捉的议论或舆论了,而是存在切实踪迹的公共议事乃至公共会议。
对明清历史稍微熟悉的读者,大概都知道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学校》篇中提出的学校公议的理想。在黄宗羲笔下,理想的政治是“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他描绘的学校公议的场景也甚为著名:
郡县学官,毋得出自选除,郡县公议,请名儒主之。自布衣以至宰相之谢事者,皆可当其任,不拘已任仕未仕也。其人稍有干于清议,则诸生得共起而易之,曰:“是不可以为吾师也。”……郡县朔望,大会一邑之缙绅士子。学官讲学,郡县官就弟子列,北面再拜。师弟子各以疑义相质难。其以簿书期会不至者罚之。郡县官政事缺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其或僻郡下县,学官不得骤得名儒,而郡县官之学行过之者,则朔望之会,郡县官南面讲学可也。若郡县官少年无实学,妄自压老儒而上之者,则士子哗而退之。(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不分卷《学校》)
在这段经典叙述中,黄宗羲建议地方儒学学官的选任出自“郡县公议”(也就是本书中要讨论的“地方公议”)。之后,他又描述了每月朔望府州县学校讲学之后的公议场景。公议的主要参与者是“一邑之缙绅士子”,即一州县的乡绅、生员。公议的内容,是“郡县官政事缺失”者,目标是纠正官员行政的缺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在无法邀请到名儒担任学官的“僻郡下县”,黄宗羲同意由府州县官暂代学官之职讲学,但需以学问为根柢,若“少年无实学”,反而试图压服地方上的老儒,则地方士子可以“哗而退之”。
我们都知道《明夷待访录》是政论性质的作品,黄宗羲在其中描述的是他理想中的政治。近代以来,上述这段描写虽然得到学界的重视,但学者大多是在思想史的意义上理解这一段话的。多数人视之为黄宗羲个人的美好愿望,并把这种愿望看作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学校》篇的描述并非史实,明清时期的地方公议绝不像黄宗羲想象得那般美好。不过,也需明白,黄宗羲的思想并不是空中楼阁,他绝非在脱离明清社会实际的状况下空想出这种郡县公议的场景。在明末清初的地方社会中,地方公议虽然在形式上与黄宗羲的期待有所出入,但其真实存在本身,正是《学校》篇立论的基础。
不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崇祯四年,常熟县乡绅钱谦益写给知县杨鼎熙的信中提到的,正是当时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地方公议。这一年是十年一次的编审之年,按照明代制度应当大造黄册,决定此后十年间赋役的摊派方案。适值江南地区推行均田均役法改革,要求乡绅让渡出优免特权,以货币化形式分担民户的徭役负担。常熟县知县杨鼎熙却害怕得罪本县的乡绅大户,迟迟不能决计是否推行改革。钱谦益为此给知县写信,建议他施行全县公议,以求改革获得最大程度的支持。他在信中这样写道:
为台下计,与其独裁之,不若公议之也;与其拮据料理于一堂,不若疏通商榷于一邑也。今将通县优免数目,本邑乡绅、举贡等项若干,客户若干,别户若干,据现造册籍,先送阖邑缙绅公议,或免或否,各各公同注定。一则为通邑清役,一则为父母分怨,料缙绅必不辞也。次则送本学师长,集诸生公议。诸生公为桑梓,私为门户,苟有所见,必竭诚相对,不敢诬且隐也。又次则行首告之法,或投匦,或面陈,许其直言情弊,核实施行。则言者摩厉争进,而其可采者必十得五六,虽桀黠之上下其手者,亦将形见而计穷也。(钱谦益:《牧斋初学集》卷八七《与杨明府论编审》)
钱谦益在此将全县“公议”与知县一人“独裁”对立起来,建议知县以“疏通商榷于一邑”代替“拮据料理于一堂”。他还建议了公议的几种方式,包括缙绅公议、诸生公议以及没有固定对象的、公开的“首告”。总之,在知县颁布新定优免政策之前,应征集该县全体乡绅、生员与其余人等的意见,让所有人畅所欲言,再决定该县的优免方案。尤其要注意的是,除了“首告之法”面向全体人民、不可能以会议方式举办外,一县的乡绅、生员人数都是有限的,他们的公议有一定的办法可循。信中虽在提到乡绅公议时未言及会议,只是提出造册传送,让乡绅各各在册籍上“公同注定”,但在言及诸生公议时,很明确地提出了“集诸生公议”,即采用集会会议的方式。后者何尝不是《明夷待访录·学校》篇的现实写照呢?
这般景象,或许有违于多数读者对明清地方行政与地方社会的刻板印象:知县老爷高坐县衙中发号施令,衙役们把知县老爷的命令传达到乡里;里甲、保甲、乡约等基层组织各各分工,执行官府的命令;绅士们则协调配合乡里的工作,保证官府的指令都能顺利贯彻。是的,这是明清时期地方行政与地方社会的一个侧面,但这并不是故事的全部。本书中要讨论的“地方公议”,是这个故事的另一面:知县其实并不能事事独裁,他在许多事务上都需要听取当地士民的意见,征求他们的同意;即使是上峰交办的事务,知县作为最基层政府的长官,也需要与本地士民充分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拟定因地制宜的具体方案。晚清曾国藩有云:“国家定例,督抚以司详为凭,司道以县禀为凭,州县以绅民公呈为凭。”张之洞则云:“凡遇有大政事,诏旨交廷臣会议,外吏令绅局公议,中国旧章所有也。即或咨询所不及,一省有大事,绅民得以公呈达于院司道府,甚至联名公呈于都察院。”他们二人所说虽是十九世纪的情形,但也是自十六世纪中叶以来明清两代官府与绅士耆老之间的基本关系。
官府与绅士耆老之间沟通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集体文书,可以通过集会会议,可以通过张榜求言。广义上说,无论文书、会议或张榜求言,只要是具有公共目的与公开性质,官府以外的社会人士可以参与,都可以被称为“地方公议”。甚至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地方公议”还可以包括所谓的“公众议论”“公共舆论”。我们一般所说的“公众议论”“公共舆论”,是发生在社会内部的,最初并不是为了官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但其结果仍有可能影响到官府决策,因此也可以被包含在广义的地方公议之内。不过,明清时期的“地方公议”还可以更进一步,如钱谦益在书信中建议的那样,它可以更为直接地发生在官府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发起时目的就是把地方社会的意见纳入官府决策之中,故而不止发生在社会内部,还可以以地方社会与地方官合议的形式展开。除了如钱谦益所说,由官府主动发起合议之外,地方公议也可以由地方社会主动发起。乡绅、生员或其他公众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向地方官府投递文书形式,发出他们的诉求,可以主动召集会议,邀请地方官参加,甚至可能以聚众哄闹的方式请愿,发生群体性事件乃至民变。这些都包涵在广义的“地方公议”的范围之内。
各种不同方式的地方公议,在明清两代都曾普遍存在,就官府听取当地士民意见的目的而言,也都可以发挥相当作用。不过,这不等于说不同方式在性质、意义上是完全等价的。譬如张榜求言,虽然在形式上是公开的、面向公众的,但地方官府接受首告时,包括了接收个别人士的单独陈告。此时,官府与社会的关系包涵了多组一对一的关系,地方官府处在多组关系网络中的中心位置。最终,地方官得以在汇总、整合公众陈告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对政策作出裁断。公开求言的最后,仍然会回到官府的独裁。又譬如聚众哄闹,虽然公众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向地方官府表达他们的意愿,但其手段是激烈而暴力的,并往往伴随着公众对地方官府的挟制、强迫。如果此时公众的愿望不能得到满足,随之而来的往往是群体性事件乃至民变、起义,最终导向社会秩序的混乱、动荡直至颠覆。
集体文书和集会会议的方式则不然。如果把官府听取地方社会意见的方式看作一条连续的光谱,在这条光谱的一端是地方官一对一听取社会意见后的独裁,另一端是民众用集体行动逼迫官府就范,那么,在这条光谱的中间位置,则是集体文书和集会会议形式的地方公议。当乡绅、生员或耆老群体以文书或会议形式与地方官相对时,他们之间构成一组多对一的关系。地方官无论是接受集体文书,还是莅临集体会议的现场,都将强烈地感受到来自社会一侧的人数压力。哪怕地方官仍然拥有府州县内的最高决策权,他仍然不得不打起百分百的精神,更加积极地应对地方公议的意见。同时,文书或会议形式的公议可以以谨然有序的方式进行,并不一定对地方官构成挟制或强迫。于是,在官府独裁与群众暴动的两极之间,社会与官府通过文书或会议形式合议,方才构筑起明清中国社会参与政治的秩序型路径。本书要研究的对象,正是这种集体文书或集会会议形式的、狭义上的地方公议。
选自毛亦可《地方公议: 16—18世纪中国绅士耆老的政治参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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