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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证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在哪里?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伪证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后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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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2.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判决之前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后罪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刑罚执行期间。
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伪证罪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后者一般表现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帮助其掩盖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4.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伪证罪的目的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隐匿罪证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责任;后者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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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在哪里?
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虽然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但只能是刑事诉讼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具体可以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秩序。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伪证罪行为只能发生在诉讼活动之中;而后罪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后。
3.行为发生的空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后罪则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中。
4.行为表现不尽相同:伪证罪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而后罪则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5.主体不同:伪证罪是身份犯,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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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认定伪证罪的罪数形态?
1.诬告陷害导致他人被立案侦查,之后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虽然出于一个意图,但由于实施了两个行为,具有数个故意,且侵害了两个不同的法益,因此应当数罪并罚。
2.行为人在不同案件中均实施了伪证行为的,行为均构成伪证罪。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因而,应属于同种数罪。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不作数罪并罚,只定一罪,但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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