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037号建议的答复
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墓用地管理、保障农村墓葬用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平迁林区散坟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各地按照“以迁为主、平迁结合、迁有出处”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林区散坟平迁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与投资环境。
近年来,省林业局认真贯彻落实林业、殡葬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巩固林区散坟平迁工作成果,并对全省各地殡仪馆、集中守灵中心等非墓地的其它合法殡葬设施建设,给予了大力支持,足额保障林地定额,依法依规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然而,国家《》和《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坟墓、公墓等建设涉及林地、自然保护地时都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如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公墓:(一)耕地、林地、草地;(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这些规定明确了坟墓、公墓建设时,如涉及林地、自然保护地,无法办理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地手续。
前期,国家层面组织修订《》,并已征询过一轮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其中,“禁止在林地上建造坟墓”的相关表述已被删除。省林业局积极配合民政部门针对征求意见稿认真研究,并提出了修改建议,大力支持此条款的修改。
下一步,省林业局将重点围绕三个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墓葬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工作。一是继续配合民政部门修订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大力支持相关禁止性条款的修改工作。二是指导各地林业部门积极配合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或修订《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科学合理规划殡葬设施建设,做好殡葬设施用地用林服务保障工作。三是积极向国家林草局呼吁出台支持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的涉林政策。
衷心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林业局
2024年5月13日
来源:江苏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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