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黄某入职某医院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医院未给黄某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9月,黄某以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某医院法定代表人递交离职告知书并离职。离职后,黄某诉请某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50000元、支付2020年8月工资40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某医院与黄某劳动合同于2020年9月2日解除;二、某医院向黄某支付拖欠的工资40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335.1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5124.36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认定黄某月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所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2019年度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本地行业从业人员工资标准,认定黄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所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2019年度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既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惩戒,又避免用人单位因承受过重惩罚性金额导致企业运营困难。
摘自甘肃高院人社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25.5)
疑惑: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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