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语言构建世界,为避免因种族、性别、地域、生理缺陷、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及派系差异产生歧视,已形成严格话语体系,如用“嫌疑人”替代“罪犯”、“智力障碍”代替“弱智”等。然而,部分基层民警执法时仍存在语言歧视问题,如称失足女为“鸡”,称外来务工人员为“江北人”“土包子”等。2005年,深圳某派出所为震慑犯罪分子,悬挂“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案奖励500元”的横幅就是典型的执法偏见,且有地域歧视之嫌。警察本应客观中立执法,此类“语言软暴力”会破坏执法公正,伤害警民关系。
2004年,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大练兵活动中提出要解决警察执法中“说不过、追不上、打不赢”的问题,其中“说不过”凸显了部分警察在执法说理方面的不足,如部分民警政策法律水平欠缺,难以清晰阐述道理;或缺乏问题分析能力,无法条理清晰地说明问题;亦或语言艺术不足,难以有效表达观点。警察在警务活动中,需向当事人宣布依法决定并陈述理由,以说服对方。此过程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展现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知与判断。但当前执法中,部分民警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口头表达缺乏逻辑,语言生硬,难以将法律术语转化为通俗语言,遇当事人反驳便难以应对,甚至引发冲突。
部分民警在执勤执法时,语言使用过于随意,未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表述,其言语中法律内涵匮乏,全然不见法律应有的严肃、庄重,在交通警察和治安警察处理简易案件时尤为突出。民警在要求当事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时,往往只是简单地伸手示意,并随口一句“拿本来!”;在口头传唤当事人时,也不使用规范语言表明身份、明确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名称以及接受询问的地点,而是粗暴地说“到派出所去!”;甚至在治安调解时,也常随意解释法律条款,误导当事人。近年来,不少缠访缠诉的信访案件,正是源于初次处理民警的随意承诺、解释与决定。
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告知行政执法当事人、刑事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权利告知程序是公安机关执法的必经环节,更是衡量执法规范化程度的关键标尺。然而,现实执法里,部分民警往往对此敷衍了事。他们或是含糊其辞,让当事人听得一头雾水;或是简单走过场,对具体内容不做任何解释;更有甚者,将告知内容预先写入笔录,实际却未向当事人说明,致使权利告知程序沦为形式。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吊销许可证、证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有听证权,但普通群众对“听证”内涵知之甚少,警察告知时不解释,当事人面对“是否要求听证”时,几乎都无奈放弃法定权利。
上述问题,一方面源于长期忽视民警言语表达。学校教育轻口语训练,考核重书面;警察招录面试对口语要求不高,民警自身对执法口语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说清楚即可,不讲究规范及效果,且各级培训中针对执法言语表达的内容缺位,民警缺乏自我训练,表达效果欠佳。另一方面缺失用语规范标准。执法规范需先制定标准,但公安机关目前无统一执勤执法用语规范标准,地方虽有探索但缺乏系统全面规范。此外,已制定的单个警种用语规范存在不适用的弊端,如《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的用语规范,因忽视口头表达的简洁上口性,在实践中遭民警诟病抵制。
警察执勤执法用语的规范使用,直接体现了警察队伍素质,关乎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形象与效果。为规范警察执勤执法用语,将言语表达能力训练列入警察培训科目,领导和主管部门要重视,提出目标,让民警掌握行业言语表达技巧,且民警言语形象与思想观念、文化素养相关,需提高其整体文化素养,构建科学合理的岗前与在职执法口语训练体系。制定具体可行的执勤执法用语基本规范,借鉴其他行业经验,出台模式规范与原则规范,明晰不同警种、环节的言语标准,对特定环节制定刚性模式规范,无法制定的则制定原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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