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网友咨询:
农村房屋买卖,宅基地一并转让吗?
刘正国律师解答:
农村房屋买卖,宅基地一并转让。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现行政策依法实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原则,获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时,一并获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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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国律师补充: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如允许将农村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则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对本集体经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刘正国律师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从事律师工作已十多年,江西赣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合伙人,多次选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本律师时刻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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