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温馨提示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工伤保险工作提示如下:
一、及时参保,足额缴费
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需为全部职工(含试用期、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基层快递网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责任意识,保护劳动者权益
各用人单位、职工要牢树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应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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