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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24年判的一起案子,法院判消防大队败诉,因为大队没有回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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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的话:

这是2024年判的一起案子,法院判消防大队败诉。因为当事人书面要求消防大队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防大队未书面回复当事人,因此败诉。

以下是判决书,供消防执法人员参考。

饶某与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陕7102行初1655号

原告饶某。

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

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

原告饶某诉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于同月24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饶某,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分管领导魏文君、委托代理人朱红、周尧,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复议机关负责人邸文彦及委托代理人潘青、朱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饶某诉称,其于2024年2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月5日签收,原告在申请书里已明确要求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履职并作出书面答复,但截止2024年7月14日,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未作出任何答复。后原告于2024年4月10日向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了莲行复决字(2024)第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饶某的行政复议请求。原告饶某认为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没有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进行回复。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截止目前包括在行政复议中也未提供对该履职申请的任何回复材料,二被告所提到的12345平台回复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的事项并不一致并无关联,《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的是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法的相关问题,12345平台反映的是消防隐患不整改,飞线充电等多个问题,反映的问题不一致,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也并未在回复里提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处理结果,并未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进行过回复,而且原告饶某从未收过来自于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的任何书面、电话答复。原告饶某认为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的莲行复决字(2024)第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强行将12345平台的相关答复认定为对原告饶某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不符合同一事项的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莲行复决字(2024)第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确认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3.责令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原告饶某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饶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履职法定职责申请书》;2.莲行复决字(2024)第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饶某提起过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未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进行回复。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辩称,2024年1月30日,原告饶某通过12345市民热线方式,就其所在万福大厦小区存在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为:“其为某区南小巷万福大厦3号楼1单元高层居民,称1月30日核查小区楼层消防设施巡查表登记日期为2月,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且有电动车乱停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数不足两人,且有人从消防控制室私自接线为电动车充电,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市民认为不合理。市民诉求:针对该小区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实予以处理。望相关部门尽快核实处理。”2024年2月4日,原告饶某向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对万福大厦小区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2024年2月5日,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责成西关街办工作人员对原告饶某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经与原告饶某联系了解情况,并经现场核查,其反映问题属实,同日,已督促小区物业进行整改,对通道堆放的杂物进行清理,严禁电动车违规停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按规定上岗,杜绝电动车违规充电。2024年2月6日,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通过12345平台向原告饶某告知核查情况和责令整改措施,对其投诉举报和履职申请同时进行了回复。2024年3月26日,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案涉小区再次进行监督检查,违法问题依然存在,当日即针对消防违法行为向物业公司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至此,无论是原告饶某投诉举报,还是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主动检查,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均全面适当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其中,在对原告饶某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后,认为原告饶某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邮寄履职申请事项的行为系投诉,且申请事项相同。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未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形式作出要求,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2月6日通过12345平台将处理情况告知了原告饶某,全面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责和处理情况告知义务,并无不当,其提出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未以其指定的形式答复系行政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查明事实与实际情况相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原告饶某的行政复议请求并无不当。原告饶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饶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陕消(2023)202号《关于印发 <陕西省乡镇(街道)消防所工作职责(试行)> 的通知》;2.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莲政发(2022)5号《关于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组织的通知》;3.相关法律依据。证明:1.西关街道办事处消防所为被告的派出机构。2.西关街道办事处消防所具有防火巡查、检查,协助开展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核查的工作职责。3.被告具有消防监督检查的履职权限:4.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责和结果告知义务。

第二组证据:1.西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2.《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4年2月4日)。证明:1.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通过12345热线投诉的事项为:1月30日核查小区楼层消防设施巡查表登记日期为2月,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且有电动车乱停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数不足两人,且有人从消防控制室私自接线为电动车充电,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市民认为不合理。2.原告于2024年2月4日向被告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申请事项为:依法对万福大厦小区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3.原告邮寄的《履职申请书》的申请事项包含在12345热线投诉事项中。4.被告已经责成街办消防所工作人员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责,并于2024年2月6日通过12345热线平台对原告所投诉事项和履职申请事项均予以回复,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三组证据:1.《关于万福大厦业主投诉的情况说明》;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3.莲消即字(2024)第041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4.监督检查现场照片。证明:1.2024年3月19日,西安澳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涉小区物业公司)向西关正街社区出具情况说明,对万福大厦小区消控室私拉乱接电线给电动车充电问题进行整改后回复,证明被告在此前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有一定的效果。2.被告于2024年3月26日再次对案涉小区进行监督检查,仍然存在消防违法行为:3.因案涉小区整改难度大,被告于2024年3月26日针对案涉小区消控室私拉乱接进行电动车充电的消防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作为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有权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故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有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二、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莲行复决字〔2024〕第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程序合法。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收到原告饶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下列行政复议工作程序:1.2024年4月10日,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现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4月16日完成行政复议立案审批工作后,于2024年4月19日向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莲行复答字(2024)第123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5个工作日确定是否受理,7个工作日通知被申请人答复”的规定。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延期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后于2024年5月23日提交了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2024)123号《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审批表》,申请本案延期至2024年7月14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同日,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分别向原告饶某及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邮寄了《延期审理通知书》,上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2.2024年7月12日,结合具体案情调查情况,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同日向原告饶某与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送达。故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办理期限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有关规定,且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行为亦符合《行政复议法》关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文书送达”的规定。综上,《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及期限的规定。(二)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1.案件基本情况:原告称其系万福大厦小区业主,2024年1月30日,原告饶某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编号DH6101002024013012768),投诉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记载的诉求描述为:“其为某区南小巷万福大厦3号楼1单元高层居民,称1月30日核查小区楼层消防设施巡查表登记日期为2月,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且有电动车乱停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数不足两人,且有人从消防控制室私自接线为电动车充电,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市民认为不合理。市民诉求:针对该小区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实予以处理。望相关部门尽快核实处理。”2024年2月4日,原告饶某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对万福大厦小区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于次日签收。于2024年2月6日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反馈履职申请办理结果:“1.2024年2月5日,西关街道办工作人员与市民联系了解情况,经现场核实,市民反映的情况与事实相符。2.经核实,情况属实,已督促小区物业加强对巡查检查记录规范填写,对通道堆放的杂物进行清理,严禁电动车违规停放;控制室值班人员按规定上岗,杜绝电动车违规充电。3.2024-02-0616:37:56联系市民,市民表示理解。此事已由我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确保内容真实有效。”经查,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2024)第072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载:“2024年3月26日,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西安市某区××巷××号××大厦小区进行投诉举报核查,经核查,该单位控制室电器线路私拉乱接进行电动车充电的问题属实,我大队监督员已责令该物业立即整改,并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同日,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向万福大厦小区(西安澳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莲消即字〔2024]第041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原告饶某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2.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本案中,原告饶某在复议审理期间主张其申请履职与在12345平台投诉是两个不同的事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的是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法的相关问题,12345平台反映的是消防隐患不整改,飞线充电等多个问题,反映的问题不一致,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并未在回复里提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处理结果。实际上,原告饶某通过《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的事项是要求对小区电动车乱停乱放拒不整改的问题履职,及要求对小区责任单位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拒不整改的行为履职。原告通过12345平台投诉的是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诉求描述为:“其为某区南小巷万福大厦3号楼1单元高层居民,称1月30日核查小区楼层消防设施巡查表登记日期为2月,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且有电动车乱停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数不足两人,且有人从消防控制室私自接线为电动车充电,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市民认为不合理。市民诉求:针对该小区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实予以处理。望相关部门尽快核实处理。”(2024年1月30日编号DH6101002024013012768)。“某区万福大厦小区物业对消防隐患拒不整改,消控室值班人员知法犯法。存在消控室私接电线给电动车充电,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而且在夜间,消防隐患极大!针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我已经于1月30日向12345反映,消防救援支队回复已经督促解决,但是相关违法行为一直存在,现在看来你单位未进行有效督促,再次就此事反映,并将视处理情况反映给督察部门。”(2024年3月10日编号为WX61010022024031010671)。以上所有反映问题均为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投诉。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2024年3月26日出具的莲消即字(2024)第041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里也明确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大队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第5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现责令立即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由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系依法对被投诉所在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该监督检查是全面综合的安全隐患检查行为,系依法履职,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通过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和12345平台反映问题不一致的情况。故原告饶某作为万福大厦小区业主,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邮寄履职申请事项的行为系投诉,且申请事项均为对消防隐患问题的投诉。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已于2024年2月5日对原告饶某申请履职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2月6日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就原告饶某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提出的西安市某区南小巷副27号万福大厦小区存在的消防问题予以答复,答复中亦包括了督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按规定上岗等事项。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未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形式作出要求,故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告知原告履职申请事项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其提出的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未以其指定的形式答复系行政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确认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存在超期未答复的违法行为。综上,被告西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饶某行政复议请求的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饶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西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编号:WX6101002024031010671);2.编号:(2024)第072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3.莲消即字(2024)第041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4.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资料(截图);5.2024年4月21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复印件。证明: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了对原告饶某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第二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2024)第123号《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3.莲行复答字(2024)第123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4.《行政复议文书送达书》(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5.(2024)123号《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审批表》;6.莲行复延字(2024)第123号《延期审理通知书》;7.《行政复议文书送达书》(文书名称:《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8.《行政复议答复书》;9.《阅卷登记表》;10.《西安市某区司法局文件审签单》;11.西安市某区司法局《关于饶某复议区消防救援大队未对其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履行职责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12.《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批办单》;13.莲行复决字(2024)第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4.《行政复议文书送达书》(文书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15.《听取意见记录》。证明:1.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程序合法;2.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庭审质证,原告饶某对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证明目的1-3认可,证明目的第4点不认可。第二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被告答辩中详细说明了2月5日与市民联系了解情况,2月6日市民表示理解,该陈述为虚假陈述,工单记载内容是虚假的。原告饶某截止今日没有收到消防大队的电话回复。此情况在复议阶段也向复议机关进行了说明,请法庭调查,若有此情形请予以处罚。关于合法性,根据(2023)最高法行申1579号行政裁定书,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畅通群众和市民沟通渠道,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的便民渠道,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中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因此,被告未就2024年2月4日的履职申请向原告饶某进行回复。证明目的2-4不认可,被告没有作出回复。第三组证据认可。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对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饶某对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第一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证据2-5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二组证据的合法性不认可,案情不复杂,仅是一个回复的问题,不应当延期,复议决定作出程序违法。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二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已经对其履职申请通过12345平台进行了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与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饶某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对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交第一、二、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第一、二组证据证明目的1-3及第三组证据证明目的予以确认。对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提交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对第二组证据1-12、14-15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3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1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饶某系西安市某区南小巷万福大厦3号楼2605室房屋业主。2024年1月30日,原告饶某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编号DH6101002024013012768),投诉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记载的诉求描述为:“市民反映:其为某区南小巷万福大厦3号楼1单元高层居民,称1月30日核查小区楼层消防设施巡查表登记日期为2月,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且有电动车乱停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数不足两人,且有人从消防控制室私自接线为电动车充电,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市民认为不合理。市民诉求:针对该小区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实予以处理。望相关部门尽快核实处理”。2024年2月4日,原告饶某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万福大厦小区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要求书面进行答复。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于次日签收后于2024年2月6日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反馈“处理结果及沟通情况”的内容为:“……二、工单办理结果:1.2024年2月5日,西关街道办工作人员与市民联系了解情况,经现场核实,市民反映的情况与事实相符。2.经核实,情况属实,已督促小区物业加强对巡查检查记录规范填写,对通道堆放的杂物进行清理,严禁电动车违规停放;控制室值班人员按规定上岗,杜绝电动车违规充电。3.2024-02-06,16:37:56联系市民,市民表示理解。此事已由我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确保内容真实有效。……”2024年3月10日,原告饶某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编号为WX6101002024031010671),投诉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记载的诉求描述为:“事件过程:某区万福大厦小区物业对消防隐患拒不整改,消控室值班人员知法犯法。存在消控室私接电线给电动车充电,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而且在夜间,消防隐患极大!针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我已经于1月30日向12345反映,消防救援支队回复已经督促解决,但是相关违法行为一直存在,现在看来你单位未进行有效督促,再次就此事反映,并将视处理情况反映给督察部门。……”2024年3月19日,西安澳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福管理处向西关正街社区作出《关于万福大厦业主投诉的情况说明》,载明其对投诉事项涉及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及警告,严禁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加强巡视检查等措施,并附有整改后照片。2024年3月20日,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反馈“处理结果及沟通情况”的内容为:“现回复如下:一、经核查,您反映的情况与事实相符。(一)基本情况:事件过程:某区万福大厦小区物业对消防隐患拒不整改、消防室值班人员知法犯法。存在消控室私接电线给电动车充电,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而且在夜间,消防隐患极大!(二)办理情况:经消防大队与相关部门现场核查,举报内容属实,针对最近电动车胡乱停放、私拉乱接,电动车上楼等现象,最近消防大队已通过宣传培训教育的方式对街办、社区、物业进行培训,也在小区张贴海报进行宣传教育,已督促小区物业进行整改,此外电动车管理也需业主配合管理,要求物业加大对业主的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小区电动车进行集中管控,确保小区消防通道畅通,共同守护家园。2024-03-2014:59分电话回复市民,市民满意。二、下一步工作:持续指导小区物业加强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工作。”该工单“备注”栏载明原告饶某“不满意”该处理结果。2024年3月26日,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2024)第072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载明:“2024年3月26日,我大队监督员对位于西安市某区××巷××号××大厦小区进行投诉举报核查,经核查,该单位控制室电器线路私拉乱接进行电动车充电的问题属实,我大队监督员已责令该物业立即整改,并加强日常巡查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同日,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向万福大厦小区(西安澳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莲消即字(2024)第041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对违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控制室电器线路私拉乱接进行电动车充电行为立即整改。

原告饶某认为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其2024年2月4日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向其履行答复职责,于2024年4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对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书超期不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监管的法定职责。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16日受理,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并于次日向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邮寄送达了莲行复答字(2024)第123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通知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及逾期未提交的法律后果。2024年5月22日,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向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2024年6月14日,经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批同意,作出并于同日向原告饶某及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邮寄送达了莲行复延字(2024)第123号《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4年7月14日前作出。2024年6月28日,西安市某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询问原告饶某相关事项,形成《听取意见记录》。2024年7月11日,西安市某区司法局向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报送《关于饶某复议区消防救援大队未对其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履行职责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2024年7月12日,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并于同日向原告饶某及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邮寄送达了莲行复决字(2024)第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饶某及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均于次日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为:“……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具有监督管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万福大厦小区业主,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邮寄履职申请事项的行为系投诉,且申请事项相同。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6日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就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提出的西安市某区南小巷副27号万福大厦小区存在的消防问题予以答复。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未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形式作出要求,故被申请人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告知申请人履职申请事项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其提出的被申请人未以其指定的形式答复系行政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确认被申请人存在超期未答复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5日对饶某履职申请事项进行核查,并于2024年2月6日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告知申请人。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再次对西安市某区南小巷27号万福大厦小区进行核查,并向万福大厦小区(西安澳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莲消即字(2024)第041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通过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向申请人告知。故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定责任,申请人再行要求其限期履行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监管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饶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如上。

另查明,原告饶某于2024年4月21日再次向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拍摄照片,请求内容同2024年2月4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请求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2月6日通过西安12345平台向原告饶某的回复能否作为其对原告饶某2024年2月4日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所涉事项的回复?2.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

关于焦点1,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中“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的规定,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的规定,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辖区内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有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原告饶某在2024年1月30日向12345平台反映的情况即使与2024年2月4日反映情况一致,如上所述,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2月6日在12345平台对原告饶某投诉问题进行答复行为不应混同为能代表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对2024年2月4日原告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投诉事项履行答复的行为,且2024年2月6日在12345平台答复中并未提及此回复亦系对2024年2月4日原告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在原告饶某对2024年2月6日在12345平台答复中“3.2024-02-06,16:37:56联系市民,市民表示理解。”的内容不认同情形下,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于上述时间曾与原告饶某进行沟通的事实。且从原告饶某多次反映万福大厦小区涉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均回复反映事实属实的情况来看,万福大厦小区涉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虽经整改但仍未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原告饶某作为万福大厦小区业主,对小区消防违法行为有权继续向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投诉并有对投诉处理情况的知情权。因此,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虽然在接到原告饶某的投诉后对万福大厦小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此履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其将处理情况告知原告饶某的履职行为,在12345平台答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对原告饶某于2024年2月4日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履行处理情况告知职责,以确保原告饶某对投诉答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虽然上述规定并未规定告知的形式,但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原告饶某2024年2月4日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所涉投诉的处理情况履行了相关告知职责。故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就原告饶某的投诉事项存在未履行处理情况告知的情形。

关于焦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的规定,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具有对原告饶某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16日受理原告饶某的复议申请后,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虽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及办理期限,查明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但认定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已对原告饶某2024年2月4日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履行了法定职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驳回原告饶某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认定结论及适用法律错误情形,应予以撤销。针对原告认为复议案件并不复杂,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复议程序违法的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所规定“情况复杂”可以延期审理的判断权及决定权均在复议机关,原告饶某以自己的判断提出复议程序违法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二)项、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西安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原告饶某于2024年2月4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所涉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薛科平

人民陪审员  隋香梅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权良涛

书 记 员  康晨光

(来源:消防事务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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