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某案法律分析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京03刑终129号
入库编号:2024-04-1-134-003
苑某某集资诈骗案——以高额收益为诱惑,支付销售团队高额提成,无真实项目投资的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观点:无真实项目支撑下的高息承诺叠加支付高额提成的运营模式,其资金处置本质上是“任意性”的,不能认定为“用于生产经营”,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尺
一、案情概述与争议焦点
苑某某作为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6至2017年间,伙同他人虚构“北京新机场石料供给”等项目,以年化36%超高收益为诱饵,通过支付销售团队高额提成(激励推广),采用发传单、开酒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与200余名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等协议,非法集资2000余万元。资金未投入宣传项目,大部分被苑某某掌控处置。2019年苑某某被抓获,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核心焦点:
-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虚构项目、承诺超高收益、支付高额提成、资金未用于经营等情节,能否确证苑某某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 主从犯地位:苑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管理者,是否应认定为主犯?
二、法律分析:高息诱饵、高额提成与无真实项目下的集资诈骗定性
本案的核心在于苑某某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三重背离
- 项目真实性背离:苑某某虚构“新机场石料供给”等投资项目,使投资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资金,符合“使用诈骗方法”。无真实项目支撑是认定其无意真实经营、意图占有资金的基础事实
- 资金用途背离:法院查明募集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且处置具有“放任性”。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本案资金去向不明,与宣称投资项目严重脱节。
- 成本收益逻辑背离年化36%的畸高收益承诺叠加支付销售团队高额提成(通常占集资款相当比例),形成巨大资金成本。在无真实盈利项目支撑的情况下,该模式本质上属于“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或纯粹骗资,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这种“不可持续性”与“挥霍性”成本支出(高息+高提成),是认定其主观上放任甚至追求资金无法返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依据(司法解释第七条“肆意挥霍集资款”情形)。
- “诈骗方法”的认定:虚构与隐瞒
- 苑某某团队虚构投资项目、隐瞒无真实经营及担保资产虚假的事实,通过公开宣传诱使公众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完全符合“诈骗方法”特征。
- 主犯地位的认定:核心作用
- 苑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经营:出席活动宣传项目、管理财务(包括使用个人账户、控制公司账户、支付返利及房租等)。其深度参与并主导了集资诈骗的核心环节,法院认定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辩护思路评析
苑某某及其辩护人曾提出两项主要辩护意见:
- 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主张无罪或轻罪):试图否认非法占有目的。但本案虚构项目、高息高提成、资金去向不明等证据链条完整,符合司法解释推定的核心情形,辩护空间极小。
- 系从犯:试图减轻罪责。但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核心运营者,作用无可替代,法院认定主犯正确。
可行的辩护方向反思(本案中未能成功):
- 非法占有目的反证:如能证明部分资金确用于宣称项目或有真实经营意图与行动(需充分证据),或能动摇该要件认定。
- 主从犯区分:若证明其仅挂名法人,实际受他人操控且作用次要(需证明实际控制人及自身次要性),或可争取从犯认定。但本案证据显示其深度参与核心环节。
- 罪名争议:若无法否认非法性但能证明有真实经营意愿(如部分资金投入经营但因经营不善亏损),可尝试辩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但本案虚构项目、高息高提成特征明显,此路径难度极大。
四、结论
苑某某案清晰地展示了司法机关如何通过“项目虚构性、资金用途偏离性、成本收益不可持续性(畸高收益+高额提成)”这三大关键要素,综合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集资诈骗罪。该裁判要旨强调,无真实项目支撑下的高息承诺叠加支付高额提成的运营模式,其资金处置本质上是“任意性”的,不能认定为“用于生产经营”,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尺。此案对打击以“创新理财”为名、行“庞氏骗局”之实的金融犯罪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个人观点,AI 辅助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积累了 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如传销林地16.8亿元的某木业案、梁某数千万元诈骗案、隗某等29人非法组织卖血案、孙某某等人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办理了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阳区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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