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接到几个客户咨询,基于各种人情往来或者利益关系,公司想要帮朋友、客户代缴社保,问我们律师可不可以这样做。
实践中,很多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都有过为非本单位的员工代缴社保的情况。本文的“代缴社保”是指个人与社保缴纳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却由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形,例如,企业继续为已经离职的人缴纳社保;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情况下,企业委托第三方虚构劳动关系为员工参保;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通过劳务公司或亲朋好友开办的公司代缴社保等情形。
尽管实践中存在很多代缴社保的情况,但是并不意味着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实际上,企业为非本单位的人员代缴社保,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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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2022年3月18日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严重失信、失范行为,有关部门将按照该备忘录规定实施惩戒措施。该备忘录一共列明了三十二种惩戒措施,例如“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等,一旦被列为社保失信企业“黑名单”,对后续政府合作项目、投融资、公司上市等过程均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而代缴社保主要就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等手段参保、骗取社保待遇,因此存在上述行政处罚风险。
2
刑事责任风险
代缴社保除了面临上述行政风险,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
民事责任风险
企业为他人代缴社保,常见的除了行政风险、刑事风险外,更多的可能会引发劳动争议。公司给非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意味着跟这些人员存在着表面劳动关系,被代缴人就“有权”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社保缴费凭证等证据,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甚至索取经济补偿等。
比如在(2020)苏05民终10995号案件中,周某与公司签订了《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约定周某自谋职业,公司帮助周某代收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周某后续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公司为其代缴社保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返还社保费用。
从目前大部分代缴社保的企业情况来看,大部分都会与被代缴人签订代缴社保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费用的承担、支付方式、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承担方,并明确委托人非公司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此种协议仍不能避免可能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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