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高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讨论通过,于2015年1月20日下发施行。)
2、劳动者主张下列情形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定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法定续延期间内的双倍工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与新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劳动者主张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合中法办〔2018〕81号)
3、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自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5、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受仲裁时效约束,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仲裁时效)。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因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
8、〔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9、〔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因己方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0、〔合同到期未续订但继续工作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本条及第12条规定的双倍工资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
11、〔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本条规定的双倍工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月计算仲裁时效。
五、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
1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双倍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13、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劳动纠纷部分)》(2014年4月3日)
1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以单纯的“固定发放”项目为依据,而应根据劳动者从用人单位所领取报酬中属上述六个组成部分的项目确定。
15、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该法第十四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一年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期限应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之日起至一年期满,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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