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请求
1. 立即终止2025年5月29日(2025)津0106民初2283号离婚纠纷违法司法评估程序,撤销对千吉花园等两套结婚前个人财产及1套案外人财产的司法评估决定;
2. 调取并审查2025年5月29日下午14:30开始的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查明耿芳芳与原告单方会见的谈话内容;
3. 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严格限定于2016年4月26日结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排除结婚前个人财产及已决争议。
事实与理由
一、耿芳芳未审先判,程序严重违法
1. 合议庭形同虚设、报复性枉法裁判先兆浓烈
- 2025年5月29日询问庭中,仅耿芳芳一人出席,合议庭其他成员未到场,却宣称评估决定系“合议庭早已作出”(详见庭审笔录第6页)。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合议庭审理应全体成员共同参与,耿芳芳擅自代表合议庭作出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2. 未审先判,程序空转
- 耿芳芳在未对财产权属进行实质审理的情况下,直接启动司法评估程序,且拒绝说明法律依据(庭审笔录第7页被告质问未获回应)。
- 该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评估应以权属争议明确为前提。
二、单方操纵诉讼,严重不公
1. 诱导原告变更诉请
- 庭审中原告原同意不评估2016年4月26日结婚前财产,耿芳芳要求被告离场后,单独与原告及其代理人会见。会见后,原告突然变更意见,要求评估全部财产(庭审笔录第5-6页)。
- 被告申请调取录音录像以查明是否存在胁迫或诱导,法院未予回应,违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关于庭审公开的规定。
2. 评估程序未经合议庭决议
- 耿芳芳当场自行联系技术室启动评估,未提交合议庭评议(庭审笔录第7页)。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第六条,评估需经合议庭集体决策。
三、违法扩大审理范围,违反既判力原则
1. 涉案房产已由生效判决确认为个人财产
- (2023)津01民终6903号判决明确认定千吉花园房产为控告人结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再次主张分割构成重复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事不再理”原则。中山房产是2016年4月26日结婚前取得已经离婚分割后的房产,福建房产是案外人实际出资购置,涉及案外人权益,都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不应违法纳入司法评估分割范围;
2. 违反离婚纠纷案由下法定审理范围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离婚财产分割仅限婚姻存续期间(2016年4月26日后)取得的共同财产。耿芳芳强行将结婚前房产纳入评估,明显超范围审理。
四、耿芳芳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
1. 控告人曾因耿芳芳在(2022)津0106民初5991号案中的枉法裁判行为提出控告,其继续审理本案可能基于报复心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回避情形。
2. 耿芳芳拒不回应财产保全解封申请,进一步证明其程序违法倾向。
法律依据
1. 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禁止单方接触)。
2. 实体违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既判力原则)。
3. 责任追究:《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违法行为追责)。
紧急呼吁
耿芳芳的行为已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恳请:
1、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司法权威。
2、天津市纪委监委、检察院对违法评估程序及耿芳芳渎职行为立案调查;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一中院依职权纠正红桥区法院的错误司法评估决定 ;
4、恳请天津红桥法院周宏院长、李波副院长履行院长纠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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