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将模板分项工程分包给李四,李四雇佣张三在工地做木工。
张三在工作中受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或承包方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本案的当事人主体身份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取得案涉工程的承包权后,与李四签订《木工劳务承包合同》,又将该工程2号楼及车库楼木工所完成的模板分项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四,系违法分包。张三由李四招聘,张三在工作期间受伤,故李四应当就支付张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53786.25元,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四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案号:(2024)晋01民终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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