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罪无罪辩护中,证明行为人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以下方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一、从资金用途角度证明用于约定事项或生产经营:若资金被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能表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案例:在政府补贴申报的案件中,某企业申报技术改造补贴时虚增设备采购数量,但实际工程达标,补贴款实际用于生产经营。这表明企业虽有虚报材料的行为,但资金用途具有正当性,并非为了非法占有补贴款,从而为证明企业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有力证据。在借贷纠纷中的资信夸大案中,2024 年某企业家因资金链断裂被控诈骗,但其借款均用于支付工资及货款。法院结合审计报告认定借款用于企业正常经营,属于民事违约,而非诈骗,说明资金用于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可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未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如果资金没有被行为人用于挥霍、高风险经济活动或违法犯罪活动,也能说明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例: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有欺骗行为获取了财物,但将资金用于偿还合法债务、支付员工工资等合理用途,没有出现肆意挥霍、赌博等行为,这种情况下较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从履约能力与行为角度证明具备履约能力且有积极履约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并且在后续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未能完全履行,也不能轻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例:在“刘某平被控诈骗案”中,刘某平并非完全虚假承诺,而是实施了购买车辆、入户、协调上线等一系列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于其是否可能办成上线手续,不能仅因其身份特殊操办公司事务就推定其明知不能办成。并且,即使前期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提供了具有真实价值的财产担保或者作出回购车辆的承诺,结合回购王明华车辆的事实,应认定其在处理合同风险问题上给予了被害人相应的保障,不能因为被害人基于上线运营的想法不愿意退车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即不能认定刘某平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履约障碍导致未履约:当存在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无法履行约定时,不能将责任归咎于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三、从事后行为角度证明未逃匿或逃避返还财产:行为人在事后没有逃匿、转移财产等逃避返还的行为,而是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或者有部分还款行为等,都能体现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例:在“周某良涉嫌诈骗罪案”中,周某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配合调查,同意退赃,其律师也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公安机关以“无法证明主观故意”撤销案件。周某良没有逃避的行为表现,为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一定的佐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行为人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努力减少对方的损失,也反映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案例:在一些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积极与出借人沟通,制定了合理的还款计划,并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这表明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四、结合行业与市场情况证明行业普遍情况与商业惯例:某些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行业普遍做法和商业惯例,且没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那么可以推断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例:在保健品销售中的案件中,安徽某生物科技公司销售人员虚构“营养师资质”、伪造产品获奖证书被控诈骗罪。但经查,产品确含助眠成分并通过安全检测,消费者实际使用后反馈有效。该公司的销售行为虽存在虚假宣传,但在保健品行业中,类似夸大宣传的情况较为常见,且公司有真实的产品,不能仅因其虚假宣传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消费者钱财的目的,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市场风险与不可预见因素: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受到市场风险、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导致无法履行约定,也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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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罪无罪辩护中,证明行为人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以下方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从资金用途角度证明
用于约定事项或生产经营:若资金被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能表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案例:在政府补贴申报的案件中,某企业申报技术改造补贴时虚增设备采购数量,但实际工程达标,补贴款实际用于生产经营。这表明企业虽有虚报材料的行为,但资金用途具有正当性,并非为了非法占有补贴款,从而为证明企业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有力证据。
在借贷纠纷中的资信夸大案中,2024 年某企业家因资金链断裂被控诈骗,但其借款均用于支付工资及货款。法院结合审计报告认定借款用于企业正常经营,属于民事违约,而非诈骗,说明资金用于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可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
未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如果资金没有被行为人用于挥霍、高风险经济活动或违法犯罪活动,也能说明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有欺骗行为获取了财物,但将资金用于偿还合法债务、支付员工工资等合理用途,没有出现肆意挥霍、赌博等行为,这种情况下较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从履约能力与行为角度证明
具备履约能力且有积极履约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并且在后续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未能完全履行,也不能轻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在“刘某平被控诈骗案”中,刘某平并非完全虚假承诺,而是实施了购买车辆、入户、协调上线等一系列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于其是否可能办成上线手续,不能仅因其身份特殊操办公司事务就推定其明知不能办成。并且,即使前期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提供了具有真实价值的财产担保或者作出回购车辆的承诺,结合回购王明华车辆的事实,应认定其在处理合同风险问题上给予了被害人相应的保障,不能因为被害人基于上线运营的想法不愿意退车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即不能认定刘某平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客观履约障碍导致未履约:当存在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无法履行约定时,不能将责任归咎于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
三、从事后行为角度证明
未逃匿或逃避返还财产:行为人在事后没有逃匿、转移财产等逃避返还的行为,而是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或者有部分还款行为等,都能体现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在“周某良涉嫌诈骗罪案”中,周某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配合调查,同意退赃,其律师也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公安机关以“无法证明主观故意”撤销案件。周某良没有逃避的行为表现,为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一定的佐证。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行为人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努力减少对方的损失,也反映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案例:在一些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积极与出借人沟通,制定了合理的还款计划,并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这表明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
四、结合行业与市场情况证明
行业普遍情况与商业惯例:某些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行业普遍做法和商业惯例,且没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那么可以推断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在保健品销售中的案件中,安徽某生物科技公司销售人员虚构“营养师资质”、伪造产品获奖证书被控诈骗罪。但经查,产品确含助眠成分并通过安全检测,消费者实际使用后反馈有效。该公司的销售行为虽存在虚假宣传,但在保健品行业中,类似夸大宣传的情况较为常见,且公司有真实的产品,不能仅因其虚假宣传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消费者钱财的目的,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市场风险与不可预见因素: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受到市场风险、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导致无法履行约定,也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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