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渎职行为认定标准(不作为情形)
客观行为要件审查
需重点考察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职务懈怠情形,具体表现为:
(1) 职务拒不履行:包括擅自脱离岗位(擅离职守)和在岗不履职(该作为而不作为)两种形态。前者指违背岗位职责要求擅自离开工作场域,后者指虽处于工作状态但未实施法定职责行为。
(2) 职务不当履行:虽已实施职务行为,但未严格遵循法律规范、政策规定或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存在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等履职瑕疵。典型表现如重大决策未履行法定程序、主观臆断替代科学论证等违规情形。
危害后果要件审查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 损害结果发生:造成国家利益、公共财产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等法定损害形态。
(2) 因果关系成立:前述损害结果与职务懈怠行为之间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排除间接关联或偶然联系情形。
二、滥权行为认定标准(乱作为情形)
客观行为要件审查
需重点考察公职人员是否存在权力滥用情形,具体表现为:
(1) 违规用权:违背法律法规或制度规范行使职权,包括作为性违法(不当干预应终止事项、违规启动审批流程等)和不作为性违法(应作为事项超期未决)。
(2) 越权用权:突破法定权限边界实施行政行为,具体可分为纵向越权(超越管理层级)和横向越权(超越职能范围)两种类型。
危害后果要件审查
与不作为认定规则相同,须同时满足实际损害发生和直接因果关系两个要件。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当损害结果系由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时,需通过条件关系检验和相当性判断,准确界定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责任关联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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