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回收业的管理
及时有效切断违法犯罪分子收赃销赃渠道
近日,招远市公安局持续开展
废旧金属回收业整治
并依法依规查处未按规定登记等问题
规范废旧金属回收业经营活动
案情通报
2025年5月21日16时许,招远市公安局泉山派出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泉山派出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于七日内向招远市公安局补办备案手续。
法律链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没有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醒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
1 主动备案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2 如实登记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3 及时报告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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