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将管子、管件、阀门、法兰等管道组成件组合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压力管道产品,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
上述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厂家应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制造许可资质证书。代办地区:
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河北、石家庄、山西、太原、内蒙古、呼和浩特、江苏、南京、浙江、杭州、安徽、合肥、福建、福州江西、南昌、山东、济南、河南、郑州、湖北、武汉、湖南、长沙、广东、广州、广西、南宁、海南、海口、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陕西、西安、甘肃、兰州、青海、西宁、西藏、拉萨、新疆、乌鲁木齐、宁夏、银川、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
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应按本文件或GB/T 20801(所有部分)进行设计、安装(含焊接)、检测和试验。
制造单位应具有特种设备(元件组合装置)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元件组合装置预制前,制造单位应编制管道预制工艺文件,内容包括轴测图或装配图、加工工艺卡、管段清单、坡口加工清单、安装说明和技术要求。
元件组合装置压力试验要求如下:
a)应根据设计文件或合同的要求在工厂或现场进行压力试验;
b)调节阀、流量计、安全阀等不适合进行整体压力试验的管道组成件,可不参与元件组合装置出厂前压力试验;
c) 在工厂进行的强度试验应不少于10min,严密性试验应不少于30min并完成检漏;
d) 参与现场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元件组合装置应能承受现场试验的压力与稳压时间。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完成后,应标记制造单位标志、公称尺寸、厚度、材质、预制管段号等内容。制造单位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分批装运清单。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应包括:
a)工厂化预制管段的轴测图或装配图,其中包括材质、规格、型号和炉批号、管段的实际尺寸,焊缝位置、焊缝编号、焊工代号、焊缝返修和热处理位置,无损检测等内容:
b)管道组成件、材料和焊接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复验、试验报告;
c)预制管段制作检查记录和检验、试验报告,检查记录应包含焊接检查记录、焊缝返修检查记录、焊后热处理曲线记录(如需要)、防腐检查记录等内容。
清管器收发筒的结构、筒径及长度应能满足通过清管器或检测器的要求。
绝缘接头(法兰)的设计应符合SY/T 0516的有关规定。公称直径大于DN300且设计压力大于4.0MPa的管道绝缘宜采用绝缘接头。
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生产、制造许可资质证书代办条件
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生产、制造许可资质证书代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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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生产、制造许可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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