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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6日,辽宁沈阳康平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拦截半挂车司机安某某,查车时指出安某某的车超载、改装,需罚款、扣车。安某某提出缴纳几百元、上千元的罚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监控显示,执法人员开着执法车疑似追逐安某某数公里后,半挂车侧翻,后方执法车掉头驶离现场,未下车施救。医院检查单据显示,安某某为车祸伤,临床诊断为胸部损伤、9根肋骨和左锁骨骨折等。安某某认为,半挂车侧翻与后方的执法车追车、别车有关,是过路的车主将他从驾驶室里拉了出来。
近日,安某某家属以安某某被故意伤害为由向康平县警方报案,警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23日下午,康平县公安系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安某某一方已拿着相关手续去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23日傍晚,康平县交通运输局值班室工作人员回应,该局信访部门接到过安某某一方反映此事,将上报领导进一步核查;执法人员查车、罚款有相应规定,追车、别车等情况需从两方面去看待,不能只听一面之词。
那么,本起事故中双方应该负什么责任?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本案的责任可以分几方面分析:首先是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逃避检查、违规操作导致事故的,通常需承担主要责任,执法人员违规追车及未施救的过失放大了损害后果,也需承担一定责任;其次是安某某改装、超载一事,若车辆确有改装等违法事实,面对执法应配合,而非擅自驶离。其擅自驶离不仅涉嫌妨碍公务,将自己与路上其他公众置于危险境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再次是执法人员追车及出事后离去的责任。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若不当的追击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可能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除此之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以及《公务员法》第12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而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却未对伤者进行施救,直接离开了现场,可能会面临警告、降级等相应的处分。若执法人员的未施救行为直接导致伤者死亡,则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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