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2024年3月13日,沈阳市于洪区“和泰馨城”售楼部。沈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和泰房产)的杨姓保安正在公司正常上班,突然十余个非公司人员合力推拽公司大门,撞坏大厅门锁强行冲入。这伙人在大厅上楼的二道门处,因未能找到钥匙,便对杨进行群殴。
视频记录显示,殴打杨姓保安的一共有四人。最先上手的是一名老年男子,事发当天,正是他带着十余人冲击和泰房产。并从那天开始,他带的“人马”开始在和泰房产安营扎寨,不允许任何人进入,轻则驱离,重则殴打。
划红圈的男子为姚玉立,戴帽子的男子是杨姓保安。视频截图
带队打人的这名老年男子不是陌生人,他是和泰房产股东马萍的丈夫姚玉立。他带人抢夺保安钥匙和开发公司工会章,占据物业公司三楼财务室及开发公司一楼售房大厅。冲突发生后,警察赶到现场劝离未果。当日夜间,姚玉立、马萍指派四人分别驻守三楼财务室和一楼大厅。
次日,姚玉立、马萍在和泰馨城售楼处张贴《公告》(包括和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公告、律师函、董事会决议等),声称对物业公司进行“整顿”,并锁闭大门,阻止上述两公司人员入内办公,导致公司15日报税无法如期申报。当日下午,辖区街道办和派出所调解劝离未果。夜间,姚玉立、马萍指派三人继续留驻三楼财务室和一楼大厅。
也就是从那天开始,和泰房产陷入停摆状态,楼内20余名员工无法上班,正常经营受到巨大影响。其实,这已经不是姚玉立、马萍夫妻俩第一次围堵公司,上一次围堵事件发生在2010年。也就是从那一年开始,发展势头良好的和泰房产陷入停滞,持有的大片土地撂荒,错失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时机。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初略计算,姚玉立在担任公务员期间获取的“干股”价值上亿,其试图霸占的资产价值更高,按既遂部分便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
01
股东强占公司一年多,股份来自公职身份获取的30%“干股”
从2024年3月13日开始,和泰房产就陷入了瘫痪状态。为了阻止员工进入公司,姚玉立、马萍夫妇派出数名男子,长期驻扎在售楼部的大厅。而另一边,为了防止对方破坏物业设施,和泰房产也安排公司保安在大厅值守。这就出现了非常荒诞的一幕,两支保安队伍各占一地,相互盯着对方,这样的状态已经持续了一年多。
姚玉立、马萍一方搭建的塑料帐篷,24小时值守(左图),以及和泰房产保安室(右图左上角的塑料棚)。刘虎 摄
笔者近日在这里看到,售楼部大厅的大门上挂着两把铁锁,分别来自于大厅里的两方。大门上张贴着以和泰房产名义签章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通知和姚玉立以法人代表身份签署的执行董事通知。董事会决议大意是作为和泰房产董事的姚玉立和作为股东、监事的马萍两人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内容是重启公司运营和调整公司人事。决议称原有的董事已经丧失董事资格,要求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现有管理人员交出印章和财务资料。
不过,对于这些所谓的决议、通知等公告,和泰房产公司另外两名股东金国才、于学军和实际运营公司的管理团队对此并不认可。去年殴打保安、强占公司一事发生后,和泰房产的管理团队就在通过各种法律手段维权。
杨姓保安被殴打后,经诊断:面部挫伤;腰部外伤;双手挫伤、擦伤。参与殴打杨金利的谢连山、张爱玲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姚玉立被处以500元罚款。
姚玉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一年过去了,和泰房产瘫痪的现状没能得到任何改变,公司的损失一天天在增加,姚玉立、马萍夫妻俩竟然还进一步开起了董事会,要求完全控制公司。随着双方“斗争”的白热化,姚玉立当年依靠公职身份获取“干股”的秘密也随之被曝光。
02
打人的姚玉立曾因诈骗罪坐牢,出狱后自发在公司“官复原职”
2024年3月15日,即打砸事件发生后的第三天,和泰房产向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举报姚玉立、马萍“打砸抢占”扰乱企业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并详细介绍了和泰房产的股东构成情况,恳请公安机关依法从速采取强制措施,以恢复两公司(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关于姚玉立、马萍夫妻与与和泰系公司的关系。
据工商登记显示,股东金国才、于学军和马萍于1998年先后成立和泰物业与和泰房产。另有和泰实业公司和沈阳运恒房产公司等和泰系公司,现均已吊销。
和泰物业与和泰房产的股东都是金国才、于学军和马萍,且持股比例相同,都是4:3:3。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王春,监事马萍。和泰房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成勇,监事郭成文,两公司都在和泰馨城售楼处的办公楼办公。
停摆的沈阳和泰房产、和泰物业。刘虎摄
关于马萍的丈夫姚玉立以董事身份全面接手公司,无据且无理。
上述两公司都是自然人投资设立,互不隶属。鉴于股东及持股比例相同,和泰系公司重大事项曾以“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未设立董事会,实为和泰系公司联席会)和公司文件的方式,下发各公司执行。
姚玉立、马萍在和泰房产未担任董监高职务。
2003年1月13日,金国才、于学军和马萍签署《董事会决议》:姚玉立接替马萍董事职务负责物业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9月10日,姚玉立因受贿罪和诈骗罪被刑拘,后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万。
2005年12月25日,姚玉立、马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孔庆岩全权执行他们在和泰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金国才和于学军签字同意。
2009年9月30日,马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孙素清全权执行马萍在和泰系五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金国才和于学军未签字确认。
2024年3月13日,马萍、姚玉立给和泰物业总经理王春发《律师函》,称“姚玉立有权以董事身份对公司事务进行管理经营,有权聘任或解聘经理、人员调配”,“全面接手公司”。
和泰物业和和泰房产两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金国才、于学军合计持股70%,能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马萍持股30%,不能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三位股东共同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原则有效,马萍个人签署的无效。
事实上,早在2004年9月,因被刑事拘留及委托孔庆岩代行权利,姚玉立事实上已从公司“离职”。“出狱后官复原职”,既非事实,亦有悖法理。2023年前,姚玉立从未对物业公司主张或行使过“董事”及分管职权;马萍冒用“股东、董事会”名义,签发“人事任免决定”,无知且无效。姚玉立以“董事”身份对王春总经理发号施令,责令“述职”、“交接”,无权且无效。
03
两名股东身在国外,马萍起诉称自己为“唯一合法股东”
2022年10月12日,姚妻马萍以股东身份向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于洪区市场监管局,第三人为和泰房产,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6日核准的第三人营业期限变更登记行政行为。
马萍的《起诉状》称,和泰房产的另外两名股东于学军、金国才犯刑事犯罪,一个在逃,另一个被驱逐出境(两人均为外籍身份)。2022年9月14日,她为了掌握和泰房产状态,调取了第三人相关登记备案资料,发现2018年6月6日第三人向申请变更登记营业期限,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核准登记。经过核对,第三人依据的《和泰房产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签字并非股东签字,且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认定,第三人系金国才、于学军的犯罪依托,二人在公司的财物和收益全部被追缴、没收。因此,金国才于学军已经不属于第三人的股东。
双方首次合作开发的泉园社区(只有其中几栋楼)。刘虎摄
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第三人(和泰房产)的变更登记已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成勇(同时兼任和泰房产总经理),故2018年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材料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关于马萍提出刑事判决中对于学军、金国才的财物依法追缴没收的问题,该内容属司法判决确认内容,不是行政诉讼审查范畴。
大东区法院驳回原告马萍诉讼请求。之后,马萍提起上诉,沈阳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对于马萍的说法,和泰房产一方认为,金国才和于学军的《刑事判决书》(2012年已向最高院申诉,迄今尚未审结)未涉及金国才和于学军在和泰房产的股东资格问题,二人现仍为合法有效股东。物业公司更与刑案无任何关联。
依据法理,未经工商登记变更或生效判决认定,金国才、于学军和马萍都应视为合法有效股东。姚玉立马萍自称“唯一合法股东”,系混淆视听,自欺欺人。
虽然两审都败诉,但是马萍并没有死心。2023年,马萍又以股东于学军、金国才为被告,和泰房产为第三人,向于洪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金国才、于学军已不具备股东资格,不再具备以股东身份在公司行使权利的民事行为能力,两人无权行使其股东权利。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刘虎摄
于洪区法院审理认为,按照规定,一方面,马萍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另一方面,法律并未赋予人民法院直接对股东资格予以剥夺的权力,故对于公司股东起诉要求确认其他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能在未经公司决议的情况下,直接以裁判来剥夺公司股东的身份。该院作出裁定,驳回马萍的起诉。2024年,马萍上诉至沈阳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多起官司都输掉的情况下,马萍、姚玉立夫妻采取了“强占”公司的措施,并一直持续至今。和泰房产的《举报信》称,姚玉立、马萍的“打砸抢占”行为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两人系“惯犯”,希望司法机关应予严惩。
04
“干股”价值超亿元,可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
《举报信》称,2010年3月11日,姚玉立就曾指使数人占据和泰馨城售楼处,张贴告示“停业整顿”,锁闭大门,致使两公司“停摆”近三个月时间,后被政府强制驱离,公司才恢复了正常经营。这次,姚玉立马萍又故伎重演。对于“打砸抢占”的惯犯,执法机关不能姑息,否则定会变本加厉,贻害无穷。
据了解,和泰房产的三名股东金国才、于学军和马萍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合作。合作的缘由是基于姚玉立的公职身份。
90年代,姚玉立是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一名公职人员,职务是助理调研员,负责审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金国才、于学军在开发房产的过程中,姚玉立表示他能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方面提供便利,合作的条件是姚玉立无偿获得和泰房产30%的“干股”。
姚玉立曾经供职的沈阳市规划局。刘虎摄
双方的“蜜月期”一直持续到2009年,在这期间,和泰房产发展迅猛,在2004年开盘了沈阳西城旗舰大盘——和泰馨城。该项目占地面积14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0万平方米。同时,公司还拥有很大的土地储备以供开发。
因为姚玉立是公职人员,不能自己持有公司股份,便以他妻子马萍的身份持有。在合作的过程中,姚玉立获利巨大。和泰房产人士称,姚玉立历年分红超过5000万元,包括现金、多处住房和商铺。姚玉立因犯诈骗等罪失去公职身份后,依靠公职身份获得的“干股”一直存在。
姚玉立、马萍夫妻俩不仅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就获得了30%的股份,后来另外两名股东出事,他们还打起另外70%股份的主意。因此,起诉、强占公司就成了他们抢夺股份的手段。和泰房产认为,姚玉立、马萍索取干股,已经共同涉嫌职务犯罪。
2025年3月25日,和泰房产向于洪公安分局迎宾路派出所报案,称姚玉立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和泰房产、和泰物业同时收到盖印两公司公章的《和泰公司董事会通知》和《沈阳和泰公司董事会决议》。经辨认,上述文件盖印的公章不是公司在公安局和市监局报备的公章,该公章编码2101000130200与公司报备公章编码2101000138260倒数第四位和第二位数字不同。
姚玉立夫妻出具文书落款的印章被指造假。刘虎摄
2024年3月13日姚玉立组织十余人妨碍公司经营秩序及实施殴打杨姓保安,因其年过70未予严惩,致其胆大妄为有恃无恐。姚玉立等有关人员涉嫌私刻公章,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就在报案后几天的4月30日,姚玉立、马萍带人又强行拆除并抢走和泰馨城售楼视频监控设备,并在大厅二道门、视频监控室和销售部等处张贴“和泰公司监事•董事会封”条,上面盖的公章依然是自己私自刻印的和泰房产与和泰物业两公司的假章。
5月8日,和泰房产再次向于洪公安分局提交“姚玉立、马萍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立案的请求函”。
函件称,公司报案至今已一月有余,姚玉立夫妇变本加厉,若公安局认为姚玉立、马萍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证据不足等,请依法出具书面法律文书。
如今,和泰房产的现状没有任何改变,双方的“人马”仍然在公司大厅对峙。而公司马路对面,正是于洪公安分局。
作为公务人员,靠入“干股”从民企获利超5000万,后因其它犯罪被判刑,目前已不是公职人员。姚玉立的问题应该由纪委监委管吗?辽宁省一位纪检监察干部认为,纪委监委依然具有管辖权。
就应该如何认定姚玉立的行为,笔者还咨询了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刑法学教研室主任王恩海。王恩海认为,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2条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据此,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构成受贿罪。公职人员索要干股,是索贿行为。
姚玉立从和泰房产获得的一处商铺。刘虎摄
王恩海亦认为,行受贿案件由监察委进行调查,适用《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
一位前重庆高院刑事法官认为,姚玉立及其夫人所获巨额分红加上股份本身价值,初略来看上亿元,如果没有其它情节,应该以无期徒刑或死缓量刑。
相关进展,笔者将继续关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