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5月24日内蒙赤峰讯(记者岑峻岭报道)唐·吴兢《贞观政要》曰:“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从古至今,百姓谁不爱好官,而好官的共同特点是公平正直。这是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他说:治理国家最重要的,在于保持政令、措施的公平与正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然而,内蒙赤峰某些执法部门却将一起村干部带领群众治理水患,清淤出来的砂石分散堆放,占地80亩,用于修建蓄水池,灌溉农田。砂石尚未出售,因有人举报,该村干部竟然被以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拘留。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24000元。二审改判为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4000元。这与总书记提出的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完全是背道而驰的!不仅仅是受害人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就连全国的网友,以及法律专家得知此事后都一定会觉得不可思议!
上图:原赤峰市大板镇套白村支部书记周子文带领群众修建的蓄水池
【难以置信】治理河道灌溉农田被获刑三年
据了解:大板镇套白村内的套白沟,常年无水,多年来每到夏季下大雨时常有水患淹没房屋田地,给套白村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套白村多次申请治理,但都收效甚微。全村155户670口人,虽有1200亩高标准农田,但水源不足,每年仅能浇灌三四百亩,多数村民靠养牧、打工维持生计,全村银行负债达2000多万元 ,生活十分艰难。对此情况,村书记周子文与村两委班子、党员及村民代表多次商讨发展出路。套白村山洪沟每逢雨季便发山洪,严重威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2月,经与镇领导多次沟通,领导同意我们先自行解决百姓生命财产安全问题,后续再完善手续。经“四议两公开”会议通过,开始河道清理施工。因资金短缺,起初想售卖清理的泥沙筹资,但被驻村书记告知违法后立即退回已收款项。周子文自筹并借款投入建设,施工接近尾声时,因与支部委员宋继军在全年禁牧和强占村集体土地问题上产生分歧,便将周子文告到水利局,后被执法部门以非法采矿罪立案调查并送看守所。尽管套白村90%村民联名请求镇党委书记保周子文出来完成蓄水池建设,且当时部分土地已由旱地变水浇地实现高价承包,为百姓增收200多万元,但执法部门以行政不得干预司法为由拒绝。
检方称:2023年2月22日至3月7日,周子文以出售砂石所得修建蓄水池为由,召开村支部会议、村两委会议、支部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在会上研究通过清淤采砂、修建水池的决定。周子文未经审批将村东、村北干河床的砂石欲出售给韩晓凯、刘永、李俊国三人。
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韩晓凯、刘永、李俊国三人在巴林右族大板镇套白村村东、村北干河床内非法控砂采石。经内蒙古巴林右旗大地测绘公司鉴定,在村东、北干河床内非法挖砂采石220033.2立方米。周子文未经审批将采挖后的砂石指定他人堆放在河道两侧。堆放砂石占地面积为69096.12平方米(计103.64亩),其中天然牧场地为86.60亩,木林地为1.13亩,巴林右旗经济研究促进中心鉴定,周子文非法采砂的原矿价格为人民币1760266元。巴苏右旗自然资源局出具说明,堆放砂石对占用的天然牧地造成严重破坏。
周子文及辩护人提出:一、周子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二、周子文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套白沟属于山洪沟,每年都会发洪水冲毁两岸耕地和房屋,非法采矿罪的法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权,当该利益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冲突时,显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清淤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三、周子文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集体讨论的结果,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村委会成员及具体实施人员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周子文没有侵占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清除的砂石并未出售,单纯的侵害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难以构成犯罪。五、巴林右旗经济研究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认定程序错误,普通建筑材料用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1.36元/立方米,巴林右也曾按照1.4元/立方米公开挂牌出售过。因此,周子文采挖砂石的价值为299245.15元(1.36元/立方米×220033.2立方米)。六、周子文系被执法部门电话传唤到案,《刑审判参考》第354号指导案例犯罪人被传唤到案,认定为自首:七、辩护人认为罚款过高;八、周子文系巴林右旗盈听家庭牧场的负责人,根据中央及地方部门多次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精神,对于企业主尽量能不押就不押,周子文的行为是为了村集体的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周子文的犯罪情节,对周子文改判无罪。
然而,一审却认为,周子文违反矿产资源的规定,在未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林地81.73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占农用地罪。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子文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周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子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周子文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周子文犯非法采矿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24000元。二审改判为缓刑3年,处罚金124000元。
上图:清理河道堆积的泥石
【不可思议】清理石沙咋就构成了非法采矿罪
周子文辩护人认为:周子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及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权。
周子文的主观目的并非采砂,而是治理河道清淤,砂石土属于清淤必然产物。虽然清淤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但是不能以工程未办理手续否定施工的目的性。单纯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不应评价为构成犯罪。周子文清淤的行为也与单纯为了获取矿产资源而采矿的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
套白沟属于山洪沟,每年都会发洪水将两岸的耕地和房屋冲毁,村民饱受侵扰。几乎每年夏季村里都会向镇政府汇报灾情,历任两委一直都向镇政府申请治理洪灾,但是因为资金有限,目前仍饱受洪水困扰。当该利益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冲突时,显然应该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清淤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清淤、出售砂石和建蓄水池都是村委会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的,也是大家一起实施的,并非周子文的个人行为,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村委会成员及具体实施人员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清淤的砂石并未出售,没有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权,单纯的侵害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难以构成本罪。
辩护人还说:砂石价格认定结论程序错误,未经任何市场调查,导致该价格认定书并不具备证据能力,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该价格认定的砂石价值8元/立方米,总价值1760266元,并不是砂石的原价值,而是包含了采挖费用在内的价值,而采挖费用5元/立方米,也就是说被鉴定的砂石因采挖行为导致的矿产品价格的增值,超出了委托认定的范围,认定结果不能作为认定非法开采矿产品价格的依据。而去掉采挖费用,原砂石价值远远达不到8元/立方米。巴林右旗曾按照1.3元/立方米公开挂牌出售过。应该以此价格确定周子文采挖砂石的价值,即周子文采挖砂石的价值为299245.15元。
辩护人认为:周子文的行为虽然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但基于周子文有以下情节,可以对其定罪免刑,或无罪。(1)清淤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是为了周子文个人利益。(2)清淤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形。(3)清淤的行为没有破坏环境,而是治理了环境,优化了环境。2023年7月8日,大板镇下了暴雨,因周子文的清淤行为才有效避免了洪灾的发生。(4)采挖砂石虽然欲对外出售,但因得知可能涉嫌犯罪,周子文主动停止了出售行为。周子文未销售砂石,没有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权,国家未因此造成经济损失。
(5)周子文采挖的3000米中,前1000米是经村委会、村民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并非周子文的个人行为,应该将前1000米的方量和作价扣除,此部分应不作犯罪处理。(6)周子文虽然未能办理清淤项目的相关手续,周子文组织采挖的第5天,某村民就将此事举报到土地局,第二天又到镇政府找到镇长唐国杰,说村支书周子文在清淤卖泥沙,该村民被镇长劝回。自然资源局特木热到现场查看并询问周子文具体情况,并告知周子文尽快补办手续。水利局也告知周子文尽快补办手续。两个主管单位并未制止周子文的清淤行为,而是得到了默许。周子文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欠缺本罪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7)周子文系偶犯、初犯,没有前科。(8)周子文系被执法部门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9)周子文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10)周子文没有社会危险性,绝对没有再犯的可能性。(11)周子文采挖砂石的金额不足30万元,犯罪金额较小,本人认罪认罚,自愿恢复生态环境,依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对周子文作出不起诉处理,也可以定罪免刑,或无罪处理。
上图:套白村山洪随时淹没房屋、耕地、以及农作物
【专家说法】主观意愿是治理环境不应“获刑”
针对以上内容,记者电话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某楷,他了解周子文的遭遇后说:非法采矿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是否构罪,需要结合矿产资源法等前置行政法进行认定。实践中,主要根据资源部的规范性文件操作。2024年修订的新《矿产资源法》规定,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2020年3月25日,发改委、工信部等15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和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根据刑法非法采矿罪的规定,非法采矿,需要符合“擅自”+“采矿”两个基本构成要件要素。“擅自”表明未经许可,而“采矿”则表明的是“开采”行为本身,而不是开采后的“售卖牟利”行为。纵观周子文案,周子文没有违法所得,采挖的砂石并未销售,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就算是要出售砂石,出售砂石的款项也归村委会所有,用于建设蓄水池,周子文未获得任何利益。清淤的行为没有破坏环境,反而治理了环境。周子文的行为是为了村集体的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不应该构成犯罪,应该改判为无罪。
张教授还说: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更确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进行了细化。物证没有得到详细调查的情况下,冤案就被制造出来,周子文案就是如此!为何受害人都要求异地审理?谁都明白这其中的利害“关系”!
最高法周强曾说:“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要求各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薄薄的一纸错误《判决书》的背后,是无辜当事人人生轨迹的急转直下。必须统一裁判理念,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真进行排查,同时划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发现冤假错案后,能及时平反昭雪,才能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也是对社会的一个交代。总书记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受害人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对于周子文案,司法部门是否应该异地审理此案,尽快纠错,改判无罪?尽快做到亡羊补牢?这是全国的媒体朋友都会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全国网友所关注的问题!
所以,很多冤假错案,都与“某人”的“操纵”有关。就周子文案“背后”存在的问题,就应该引起更高部门的高度重视,形成联合调查组,彻底查清事实真相,给社会和人民一个交代!
关于本案,周子文是否能够得到平反昭雪?是否能够得到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站记者将根据案情发展需要,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