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从“米兰达警告”到中国刑事诉讼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否则所获供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则的核心,正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同样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法律依据。
然而,与西方成熟的法治国家相比,我国对这一原则的贯彻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现象仍未完全杜绝,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也常常受到限制。本文将从该原则的法理基础、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刑事辩护的现状以及未来改革方向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揭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意义与现实挑战。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法理基础与历史渊源
1. 法理基础:无罪推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核心在于无罪推定,即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这一原则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法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即“主张者负举证责任,否认者不负举证责任”。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完全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如果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无罪”,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基本逻辑,构成“有罪推定”。
2. 历史渊源:从英国《大宪章》到现代法治国家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最早在英国普通法中得到确立。17世纪,英国法院在“李尔本案”中明确反对强迫被告人宣誓作证,认为这违背了自然正义。此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首次引入“无罪推定”理念,2012年修法时进一步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向法治化迈进。然而,由于司法传统、侦查模式等因素的影响,该原则在实践中的落实仍面临诸多障碍。
三、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从“口供中心主义”到“非法证据排除”
1. “口供中心主义”的遗留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即“口供中心主义”。部分侦查人员仍习惯于通过审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甚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手段迫使嫌疑人认罪。
例如,在“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均是在刑讯逼供或诱供的情况下作出的。这些案件暴露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实践中的严重缺失。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局限性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非法取证,并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仍较为谨慎。许多案件即使存在刑讯逼供的线索,法官仍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排除。
例如,在“张氏叔侄案”中,尽管被告人多次申诉遭受刑讯逼供,但法院最终仍以“缺乏直接证据”为由未排除相关供述。这表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际运行仍受制于司法惯性。
四、刑事辩护的现实困境:律师的“失语”与制度的制约
1. 律师的“不敢辩”与“形式化辩护”
理论上,刑事律师应当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强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阻止司法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然而,现实中许多律师因担心职业风险(如被指控“妨碍司法”或“扰乱法庭秩序”)而选择“配合”司法机关,甚至沦为“走过场”的角色。
例如,在部分敏感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意见可能被忽视,甚至律师本人可能面临执业限制。这使得许多律师对刑事案件望而却步,导致刑事辩护率持续低迷。
2.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律师的辩护权,但在实践中,律师仍面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例如,部分看守所以“案件涉密”为由限制律师会见,或要求律师提供额外审批手续,导致辩护权无法充分行使。
此外,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可能面临司法机关的阻挠,甚至被指控“妨害作证”。这使得律师难以全面收集无罪或罪轻证据,进一步削弱了辩护的有效性。
五、未来改革方向:从立法完善到司法观念的转变
1. 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刚性
未来应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明确“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的认定规则,并赋予律师更充分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同时,法院应加强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确保非法证据能够被有效排除。
2. 保障律师辩护权,提高刑事辩护率
应进一步优化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同时,可通过法律援助制度提高刑事辩护覆盖率,确保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3. 推动司法人员观念转变,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
最终,司法人员的观念转变是关键。应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促使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真正树立“无罪推定”理念,摒弃“口供依赖”,确保“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
六、结语:法治文明的底线与刑事司法的未来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更是法治文明的底线。它的真正落实,不仅需要立法完善,更需要司法观念的转变和律师辩护权的保障。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仍处于从“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型的过程中,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贯彻,正是这一转型的重要标志。只有真正尊重和保障这一原则,才能减少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步。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同等重要。过去极端重视打击犯罪的超职权主义法治思维需要改变。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得自证其罪,是保障这道防线不会“溃败”的最有效工具。(文/李多善)
作者简介:李多善,网络作家庄子心斋,在百度、番茄、咪咕、书旗、塔读等连载《易学大师风云录》,安徽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中国小说学会会员,安徽省网络作家协会会员,湖南省网络作家协会会员,合肥市庐阳区文联委员,合肥市庐阳区书协副秘书长,安徽省行知高等教育研究院创始人。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文学创作二级。三年新闻从业经历、十八年教育从业经验。坚守良知底线,不害人不骗人,坦坦荡荡。努力赚钱养家,不断学习明智去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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