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原总经理凌成兴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凌成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凌成兴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凌成兴利用担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1万余元。2015年以来,凌成兴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促成、审议投资并收购股权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08亿余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凌成兴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和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的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受贿4311万余元!凌成兴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开庭
2025年1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原总经理凌成兴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凌成兴利用担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2006年至2023年间,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1万余元;2015年以来,凌成兴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促成、审议相关投资并收购股权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凌成兴的刑事责任。
凌成兴,男,汉族,1957年10月生,江西上高人,197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4年4月被开除党籍),1980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
曾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
人物履历
1984.02-1987.03 江西省上高县委常委、副县长
1987.03-1990.08 江西省丰城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0.08-1992.08 江西省经委副主任
1992.08-1995.07 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
1995.07-1995.11 江西省省长助理,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
1995.11-1997.08 江西省省长助理
1997.08-1997.11 江西省省长助理,省经贸委主任
1997.11-2001.12 江西省省长助理
2001.12-2006.04 江西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2006.04-2006.12 江西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2006.12-2007.06 江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2007.06-2013.05 江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3.05-2013.0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3.0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2018.07被免去),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10月,凌成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4年4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原总经理凌成兴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凌成兴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性原则,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接受他人提供的生活服务保障;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亲属在入职入学等方面谋取利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品,为亲属在交通、医疗方面谋求特殊待遇;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属失管失教;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靠烟吃烟、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工录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凌成兴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凌成兴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4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原总经理凌成兴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凌成兴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4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原总经理凌成兴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凌成兴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凌成兴,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凌成兴利用担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5年1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原总经理凌成兴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凌成兴利用担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2006年至2023年间,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1万余元;2015年以来,凌成兴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促成、审议相关投资并收购股权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凌成兴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凌成兴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凌成兴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来源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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