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遇到一则劳动争议案件,在研究案件的过程中,有一个事关案件走向的关键情节,引发了笔者的深入思考。笔者思考之后,认为很有必要就此问题展开一些探讨,以飨读者。
该学校的一名女教师在一个学期的时间内请病假多达十几次,而且这十几次请假都是临时请假,且请假手续不完备,该行为不仅存在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问题,还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在学校多次找其谈话而没有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学校向其发出了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那么问题是,学校的单方解除属于合法解除吗?是否存在违反解除的风险呢?
对此,笔者的观点如下:
01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据此,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亦应履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不仅需要完成用人单位的劳动任务,还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是对劳动者最底线的要求。同时结合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的请假流程均对请假制度和请假手续有明确规定和明确要求的情况,所有教职员工均应当遵守校规校纪,依规履行请假手续,这应当是每位教职工应当具备的基本的职业素养。
02
与此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学校和学校教师相比较其他用人单位和其他职业,有其更为特殊的行业特点,对于教师的职业道德应当有更高的义务要求。
本案中,该名教师多次因个人原因擅自不到岗,导致学校不得不多次临时找其他老师为其代课,甚至发生过整个年级的教学计划临时进行调整。
笔者认为,这已经不是违反一个劳动者基本的职业素养的问题了,而是涉及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了。
《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的通知》 (教师〔2018〕18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下:……(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据此,笔者认为,该名教师置学校正常的教学安排和学生的学习进度于不顾,多次在请假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擅自休病假,应当被定性为“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
2024年8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以下规定:
……(六)坚持师德违规“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师德违规行为,……
结合此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对本次案件中该名教师严重的“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的行为应当给予其否定的法律评价,且此种行为也是任何一个学校无法容忍和接受的。如果对这样的行为都不给予负面评价,那就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践踏,对教师这个职业形象的破坏,更是无益于对正常劳动关系和基本社会诚信的维护。
03
本次案件中的教师存在病假事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结合上述两个条文可以得知,在劳动者处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虽然不可以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事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虽处于医疗期,但同时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依然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的解除属于合法解除,并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04
笔者还关注到包括学校在内的用人单位经常会遇到的风险问题,那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公示程序不规范,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又会存在违反解除的问题呢?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的解释文件有明确回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京高法发〔2024〕534号)
80.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笔者认为,即便本案中的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存在瑕疵,即使本案中该名教师请假事由为病假,但在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情况下,学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然应属于合法解除,不需要向该名教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正常的劳动关系和基本的社会诚信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维护,尽管法律对劳动者给予了倾向性保护,但这并不等于劳动者只享受权利,不履行基本义务,可以肆意滥用权利、随意破坏职场规则。笔者期待司法机关在本次案件中能够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达到引导正确社会价值观的司法裁判效果。
文源 | 丰乐法苑(2025年05月16日)
声明 | 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爱我,就请给我一点点在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