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
你们都在聊武汉的事。
而我,
则想起的是5月13日的一则新闻。
新闻的内容是说:5月7日,经专业机构鉴定,港珠澳大桥海关关员在进境客车通道巡查时,发现于香港单牌车 布内,驾驶员背包、车辆共查获疑的似枪支8把、枪支配件22件及专用包装物等一批物品。
经专业机构鉴定,
其中有6把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
来源-南方新闻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2004685266878965&wfr=spider&for=pc
什么是:
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其实就是常规所说的气枪。虽然听起来好像更加倾向于“玩具”的概念,但是由于气枪多采用的是气压式设计,所以威力可以调节。所采取的子弹种类不同,造成的伤害程度也不一样。
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定义性规定,明确“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所以司法上,对于气枪目是否符合枪支的定义,主要是通过枪口比动能是否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以及说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
因此不要听到气枪,
就觉得好像是玩具品,
实际的判断还是要看子弹和枪口比动能。
怎么定罪量刑呢?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枪支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或者三倍以上的,要升档量刑,其中如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今天的文章聊完了,
祝大家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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