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报道,5月14日下午发生在农行株洲某支行的储户死亡事件有了最新的处理结果,死者侄子对《大河报》记者透露,农行株洲分行已与死者的女儿达成和解,农行株洲分行将以慰问金的形式向死者家属支付10万元,以此作为死者的丧葬费用。作为对等条件,死者的家属不再追究银行的责任。
作为一名法律人和曾经的国有银行从业者,我认为在现实条件下,株洲农行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并支付10万元的慰问金给人一种不明不白的感觉。这份和解的达成貌似农行株洲分行方面因死者家属不再追究责任而摆脱了负面影响的进一步发酵,但是从法律和社会效果两个维度考虑,这是一个有悖初衷的做法,我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首先,从法律上说,虽然农行作为企业法人有权与民事相对人达成和解,但是5月14日发生在农行株洲某支行储户死亡事件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这件事情上银行与死者家属的孰是孰非关乎着国有银行的信用,关乎着《储蓄存款条例》中规定的取款自由是否得到了保障。所以这件事情已经不是农行与死者家属之间的事情,这已无疑是一个公众事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银行的信誉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国家信誉。基于此,在银行和死者家属各执一词且相互对立的情况下,在没有银保监和公安部门作出的权威调查结论之前,双方达成的和解有损诚实信用原则,有损银行和国家的信誉。进一步说,按照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农行尽管是一家资本雄厚体量庞大的社团法人,但是其与死者家属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有权达成和解,不过需要具有的前提是必须澄清两个重要问题来划分责任,其一,死者家属在取钱时是否告知银行工作人员死者已处于病危状态和是否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办理业务;其二,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拒绝上门办理业务和银行的人脸识别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如果银行没有过错而支付金额达10万元的慰问金,在当下舆论呈一边倒的批评银行的舆情下,完全属于银行自己“认罪认罚”和自取其辱。
第二,死者已经62岁,已达到退休年龄。按照湖南省规定,2025年退休职工的丧葬费应为8540元。株洲农行给出的10万元丧葬费超出了这一标准近11倍。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给出如此之高的丧葬费并不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三,虽然以慰问金的形式支付丧葬费带有人道主义色彩和公平原则的补偿性质,并不当然属于银行方面具有过错,不过套一句俗话来说,这是一把黄泥抹在裤裆上,你说不是屎,谁信?
第四,从社会效果上来说,假如银行没有过错而支付高额慰问金,这是不是会鼓励碰瓷银行行为的滋生?会不会助长“有理上法院没理上网”的歪风蔓延?
总之一句话,国有银行的信誉不是忍气吞声和吃哑巴亏赔出来的,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没有法定监管部门权威的调查结果公布之前,株洲农行以和解的方式支付10万元丧葬费不仅不是明智之举,其产生的恶劣后果极为严重。#“老人银行取款身亡”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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