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存在,是现代破产法的组成部分。深圳是我国第一个试水“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开始实施。目的是帮助那些“诚实但不幸”的人重新开始。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如在深圳居住满3年、社保连续缴满3年)可申请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法院审查后可能豁免其原有债务,且未来收入无需用于偿还这些债务。
据媒体报道: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个人破产信息网上发布了一则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公告中申请人周某,女,37岁,每月工资收入为4784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1592.27元,其申报的债务总额却高达2544万余元,远超其收入和可承受范围。案情迅速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这种现象不仅关乎个人的债务困境,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是,个人破产清算制度将会对社会产生怎样的利弊。如果守不住“诚实但不幸”的底线,个人破产制度很可能带来加剧社会信任危机、沦为金融犯罪的“逃生门”。
个人破产清算制度,从积极的一面看,它为那些因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创业失败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陷入债务困境的“诚实而不幸”者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当一个人因创业失败而背负巨额债务,且无力偿还时,个人破产清算可以对其资产进行合理清算和分配,豁免部分债务,让债务人得以从沉重的债务枷锁中解脱出来,重新回归正常生活,再次寻找发展机遇。这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避免债务人因绝望而做出极端行为。从宏观角度看,个人破产清算制度还能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当债务人已无能力继续经营或偿还债务时,对其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可以使停滞的生产要素流动起来,重新投入到更有价值的经济活动中去,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例如,一些因经营不善而陷入债务危机的个体创业者,其手中的设备、技术等资源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被更有能力的经营者利用,实现资源的有效再分配。
然而,个人破产清算制度也存在潜在弊端和不确定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并依法获得债务豁免,那么债权人就难以全额收回债权,甚至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这无疑会给债权人带来经济损失。深圳女子的这起案例中,若其债务得到豁免,众多债权人的资金必将难以全额收回。这对于那些依靠债权维持经营或生活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同样会造成严重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另一方面,个人破产清算制度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在传统观念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使债务人可以合法免除债务,无疑会使债权人对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产生怀疑。当社会中频繁出现个人破产案例,人们在进行经济往来时必然会更加谨慎,时刻担心对方日后申请破产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对社会信用体系破坏的后果,是阻碍正常的经济交往和合作。
更为严重的是,个人破产清算制度还存在被金融犯罪分子利用,里应外合逃避债务。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挥霍,然后通过个人破产来逃避债务;或者通过关联交易让自己背负巨额债务,将资产转移给子女或亲朋好友,再利用个人破产制度豁免债务。还有,一些企业主或自然人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勾结,虚构债务,骗取贷款后申请个人破产,然后合伙分赃。为避免个人破产清算制度沦为不法分子的工具,在实施这项制度前,必须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审查制度。在审查个人破产申请时,应全面、深入地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负债原因、消费记录等信息,守住“诚实而不幸”的底线。合理运用这一制度,在保障 “诚实而不幸”者的权益的同时,更要警惕其负面影响。这样才能确保个人破产清算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起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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