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海瑜受贿案,对被告人李海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赃物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海瑜利用担任国家电投集团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托,实际或者承诺在承接工程、合资合作、资金结算、员工招录、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33万余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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