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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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那么,如果配偶仅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
在司法实践案例中,若仅配偶一方作为借款人签字,另一方以证明人身份签字,多数法院倾向于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 。
例如在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李某明向原告时某韬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李某明的配偶徐某芬在借条左下方注明“证明人:徐某芬”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徐某芬未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仅表明其知晓借款事实,无法从该签字行为得出其有共同借款及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该借款为李某明个人债务,徐某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
又如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丈夫向他人借款用于个人生意周转,妻子在借条上以证明人身份签字 。出借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妻子共同偿还 。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妻子虽签字,但在借款过程中未参与协商借款事宜,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生意,最终认定该债务为丈夫个人债务 。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配偶以证明人身份签字,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 。
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配偶知晓借款用途且实际从借款中获益,法院有可能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例如,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虽然妻子在借条上以证明人身份签字,但店铺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妻子日常参与店铺经营管理 。在此情形下,即便签字形式上为证明人,法院也可能基于借款用途及夫妻共同受益的事实,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另外,如果在后续沟通中,作为证明人的配偶通过言行对借款进行了追认,如参与部分还款、与出借人协商还款计划等,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 。假设丈夫借款后,妻子在知晓借款事实后,主动向出借人支付了部分利息,并表示会督促丈夫尽快还清剩余款项,这种行为可视为对借款的追认,从而使该借款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周军律师提醒,判断配偶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不能仅依据签字身份,而需综合借款用途、夫妻双方是否实际受益、是否有事后追认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定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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