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区分合伙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
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到期收回本金的协议,不符合合伙特征,应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阅读提示:
当事人签订协议,其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投资特定项目不承担风险,当事人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合伙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一则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入库生效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生效裁判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约定投入资金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到期收回本金的协议,不符合合伙特征,应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案件简介:
1、2018年4月22日,房地产开发商五华某公司(被告)与史某廷(第三人)签订了关于承包五华某小区工程的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2、2018年5月29日,第三人与陈某明(原告,乙方)签订了第一份《二人合作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承包五华某小区部分工程,由原告带资150万元并负责工地的总施工,第三人在工程验收合格二个月内返还150万元给原告,并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支付工资和利润共400万元给原告。
3、2019年5月24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了第二份《二人合作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承包五华某小区的另一部分工程,由带资100万元并负责工地的总施工,第三人在工程验收合格二个月内返还100万元给原告,并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支付工资和利润共400万元原告。
4、随后,第三人安排原告为案涉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由第三人按合同向原告支付。
5、涉案建设项目竣工交付被告后,因原告陈某明多次催款未果,诉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第三人史某廷、被告五华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6、2024年1月17日,五华法院作出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民事裁定书已生效。
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关于与第三人系合伙关系的主张是否成立?
裁判要点:
合伙合同系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事业目的而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不承担风险、仅享有固定收益、可到期收回本金的,该合同系民间借贷合同,而非合伙协议。
原告陈某明诉称,其与第三人史某廷是合伙人关系,史某廷于2018年4月22日与被告五华某公司签订了关于承包五华某小区项目工程的合同,其中原告负责项目的施工,原告共为该项目垫付施工资金人民币250万元(币种下同)。项目已完工并已经交付给被告五华某公司。虽然原告与被告五华某公司未签订承包合同,但是原告与第三人史某廷针对本项目签订了《二人合作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对该项目垫资,并且由原告负责项目的施工,第三人史某廷负责项目的材料,因此原告属于实际施工人,对被告五华某公司享有建设工程款的权利。
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陈某明与第三人史某廷是否为合伙关系。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两份合同均明确原告陈某明所投入的资金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即不论承包工程项目是否亏损,其均可收回本金并获取固定的收益。可见,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而是名为合作承包,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综上,生效裁判认为原告陈某明关于其与工程承包人史某廷系合伙关系的主张不成立,并因陈某明非实际施工人,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其起诉。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陈某明诉五华某公司、第三人史某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115-004],审理法院: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1424民初3319号]。
实战指南:
1、原告当事人应首先结合合伙关系的根本特性,理性衡量诉讼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如果该情形中的当事人,打算起诉发包人、主张自身系承包人合伙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款,建议该当事人应当首先审查自己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存在相应的共担风险的约定内容。其次,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共担风险的情况下,建议该当事人审查其他证据材料,是否可以充分说明自身与承包人共同施工、共同经营管理施工项目。否则,建议该当事人正视败诉的客观风险,在风险较高时,应谨慎提起诉讼。
2、建议类案中中的被告当事人结合合伙关系的根本特性,准备应诉。
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应诉答辩时,应当结合合伙关系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特点,论证原告当事人与承包人非合伙关系,不享有起诉主张项目工程款的资格,明确提出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当事人的起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当事人约定仅承担收益、不承担风险,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非合伙关系。
案例一:《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昌台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27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综合上述案件事实,案涉《借条》实际为左睿转让其在浙联公司相应股权的对价支付协议,案涉《借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股权转让关系。此外,李昌台与左睿在案涉《借条》中仅约定投资收益,未约定风险承担,案涉《借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伙关系。
2、当事人主张合伙关系存在的,应举证证明与“合伙人”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负盈亏的事实,否则,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供资金,将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案例二:《漆维明、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5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审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正确的问题,案涉《借款协议》《还款协议》《9月末借款及利息明细表》《刘兴全向漆维明2016年10月-2017年8月末借款及利息明细表》以及相应转款凭证,可以证明漆维明向刘兴全出借借款的事实。在刘兴全、龙申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兴全与漆维明之间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负盈亏等具有合伙关系事实的情况下,原审认定漆维明与刘兴全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无不当。
3、无书面合伙协议,当事人主张合伙关系存在的,在各方认可合伙关系、当事人实际按比例出资、实际参与共同经营的情况下,可认定合伙关系存在。
案例三:《洪念忠、杨光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光辉、姜勇与刘明义是否形成合伙关系......刘明义挂靠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北环路信阳工业城区段第三标段”道路建设工程,由刘明义、杨光辉、姜勇共同出资缴纳工程保证金。虽然三人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三人对案涉工程初期形成合伙关系均认可,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实际出资,刘明义认可杨光辉进行管理共同经营,符合合伙的基本条件,能够认定三人形成合伙关系。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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