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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然而在现实生产活动中
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
售卖“以假乱真”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殊不知
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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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与何某相互勾结,在其租用的房屋内,利用电脑、打印机、塑封机等设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售卖高处作业证、电工作业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等各类伪造证件,共计35件。
2024年7月,警方成功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尚未寄出的伪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等国家机关证件14件。同时,在陈某与何某共同租用的制假窝点,警方还查获了二人共同伪造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国家机关证件成品,以及用于制作各类伪造证件的半成品。
NO.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何某非法制作、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何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种作业操作证,俗称“安全证”,是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重要凭证,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在此,法官郑重提醒广大特种作业人员及用人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
切勿心存侥幸,企图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应选择合法有效的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进行培训考证,切勿轻信网络上的虚假宣传,如“快速考证”“轻松包过”等。
用人单位:
在招工、用工过程中,务必严格审核从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真实有效。严禁无证或持假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以确保生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切记: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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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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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东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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