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大一女生陶某因注射头孢过敏去世的消息引发热议。
4月15日深夜,湖北宜昌大一女生陶某因腹痛和3名同学一起前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西陵院区急诊内科就诊,医生曾询问是否有药物过敏,陶兰表示不清楚。
急诊病历显示,患者同时伴有发热、心慌表现。经门诊诊断为,腹痛、急性胃肠炎。既往存在左氧氟沙星过敏史。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相关治疗药物:抗生素类使用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第三代头孢菌素),每次静脉点滴2g;止痛药物选用盐酸曲马多注射液,每次肌肉注射100mg;止吐与调节肠胃药物包括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和间苯三酚注射液;此外,还给予包含葡萄糖、生理盐水在内的基础输液及营养补充药物。
家属称,陶某的同学后来告知,陶某曾询问医生,使用头孢是否需要皮试,医生回复不需要。
媒体梳理了该事件的关键时间线如下:
4月15日23:23:陶某开始输液,首袋为其他药物。
4月16日00:35:护士换药输注头孢曲松钠后离开。
4月16日00:39:陶某出现过敏反应,呼救无医护人员在场,自行拔针后昏迷。
4月16日00:41:其他患者发现异常并呼救,医护人员开始抢救,随后被转入ICU治疗。
4月20日:陶某因多器官衰竭死亡。
事发后,女生家属质疑医院未做皮试,抢救也不及时。医院认为,医生诊断及用药合理,患者的过敏性休克系罕见且严重的不良反应,院方予以积极治疗。
5月7日,涉事的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该事,目前当地卫健委已牵头成立调查小组。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月24日,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
协议书显示,患方认为,医方在对患者使用头孢曲松钠前未行皮试导致患者药物过敏,且在患者出现过敏后抢救不及时导致患者死亡,要求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并明确表示协商解决纠纷后放弃通过尸检、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及法律诉讼等途径维权。
医方认为,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断明确,有使用头孢类药物指征,无禁忌症,患者输注头孢曲松钠后出现过敏性休克属于罕见且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在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后医方及时发现并予以积极治疗。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医方向患方一次性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所有费用;并承担患方此次住院医保报销后的所有自费部分。
指导原则:
头孢菌素用药前无需常规进行皮试
本次事件的核心争议之一,是头孢菌素类药物是否需要常规皮试。
根据2021年国家卫健委发布的《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头孢菌素不推荐常规皮试,仅在以下情况需考虑:
1、患者有明确的青霉素或头孢菌素速发型过敏史;
2、药品说明书明确要求皮试。
该规定与国际主流指南(如美国、欧洲)一致,基于头孢菌素过敏反应发生率低(0.07%-2.8%),且皮试预测价值有限:假阳性率高(10%-30%)导致患者被误判为过敏,被迫使用广谱抗生素,增加耐药风险。而假阴性风险则是无法排除迟发型过敏或杂质致敏。
除此之外,《中国药典》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也均没有头孢菌素类药物进行皮试的规定。
尽管指南明确,临床实践中仍存在矛盾,使用头孢曲松钠时要不要皮试,这个问题争议很大,各地并不统一, 说明书和药典中也并无明确规定。
临床实际中有不做任何皮试直接使用的,有用青霉素或头孢唑啉代替皮试的,也有原药皮试的。迄今为止,药品说明书对其皮试的要求也是从无到有,最后又从有到无,反反复复。
但既往判例显示,法院常从"结果主义"出发裁量责任。
2011年北京某医院未对85岁哮喘患者皮试即输注头孢曲松钠,导致患者30秒内呼吸骤停,法院最终以"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判定医院承担30%责任。
撰文 | 梅斯医学
编辑 | 阿拉斯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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