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息态
2013年宪法条款
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草案
第九条
1.越南祖国阵线是一个政治联盟,是由各阶级、阶层、民族、宗教和旅居海外越南人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典型个人自愿组成的联盟。
越南祖国阵线是人民政府的政治基础;代表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凝聚和弘扬民族团结力量,践行民主,加强社会共识;社会监督和批评;参加党和国家建设、人民外交活动,为建设和保卫祖国作出贡献。
第九条
1.越南祖国阵线是一个政治联盟,是由各阶级、阶层、民族、宗教和旅居海外越南人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典型个人自愿组成的联盟。
越南祖国阵线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治体系的一部分,由越南共产党领导;是人民政府的政治基础;凝聚和促进民族团结力量;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代表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践行民主,凝聚社会共识;社会监督和批评;向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党和国家建设、人民外交活动,为建设和保卫祖国作出贡献。
2.越南工会、越南农民协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越南妇女联合会、越南老战士协会是在自愿基础上成立的社会政治组织,代表和保护其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与阵线其他成员组织协调和统一越南祖国阵线内的行动。
2.越南工会、越南农民协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越南妇女联合会、越南老战士协会是越南祖国阵线下在自愿基础上成立的社会政治组织,代表和保护其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在越南祖国阵线内统一组织和运作;与民主协商阵线其他成员组织一起,在越南祖国阵线的领导下协调和统一行动。
3.越南祖国阵线、其成员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国家为越南祖国阵线、其成员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3.越南祖国阵线、其成员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越南祖国阵线章程和各组织章程的框架内开展活动。国家为越南祖国阵线、其成员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2.
第十条
越南工会是工人阶级和劳动者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政治和社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关心和保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参与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管理;参与检查、审核和监督国家机关、组织、单位和企业有关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活动;宣传、动员劳动者学习、提高素质、专业技能、遵守法律、建设和保卫祖国。
第十条
越南工会是工人阶级和劳动者自愿建立的政治和社会组织,直接隶属于越南祖国阵线;代表、关心和维护工会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一级劳动关系和国际工会关系中工人的代表;参与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管理;参与检查、审核和监督国家机关、组织、单位和企业有关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活动;宣传、动员劳动者学习、提高素质、专业技能、遵守法律、建设和保卫祖国。
第八十四条
1.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国会各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院、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和越南祖国阵线各成员组织的中央机关有权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令草案。
2.国会代表有权向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法律、法令和法律草案、法令草案的建议。
第八十四条
1.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国会各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院、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和越南祖国阵线各成员组织的中央机关有权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令草案。
2.国会代表有权向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法律、法令和法律草案、法令草案的建议。
第一百一十条
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行政单位划分如下:
该国分为省和中央直辖市;
省分为区、镇、省辖市;中央直辖市分为区、镇和同等行政单位;
区划分为公社和镇;省属城镇分为区和公社;区划分为区。
由国会设立的特别行政经济单位。
2.行政区域边界的设立、撤销、合并、划分和调整,必须与当地群众协商,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一百一十条
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行政单位包括省、直辖市和省、直辖市以下的行政单位。
2.国会设立的特别行政经济单位。
3 .省、直辖市以下行政单位类型的确定以及行政单位的 设立、撤销、合并、分立、调整行政单位边界的顺序和程序,必须按照国会的规定征求当地人民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1. 地方政府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行政单位组织。
2.地方各级政府包括根据农村、城市、岛屿和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特点依法组织的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1. 地方政府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行政单位组织。
2.地方政府级别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按照国会规定的适合农村、城市、岛屿和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特点的行政单位组织。
第一百一十二条
1.地方当局组织和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地方的实施;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地方性问题;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2.地方政府的任务和权限根据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来确定。
3.在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以承担上级国家机关的某些任务,但必须保证这些任务的完成。
第一百一十二条
1.地方当局组织和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地方的实施;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地方性问题;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2.地方政府的任务和权限,根据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确定。
3.在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以承担上级国家机关的某些任务,但必须保证这些任务的完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
1.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由同级人民议会选举产生,是地方人民议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上级人民议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
2.人民委员会在地方组织实施宪法和法律;组织实施人民议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机关交付的任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1.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由同级人民议会选举产生,是地方人民议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上级人民议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
2.人民委员会在地方组织实施宪法和法律;组织实施人民议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机关交付的任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1.人民议会代表是地方人民意志和愿望的代表;密切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实行联系制度,向选民报告自己和人民议会的活动情况,回应选民的要求和建议;审查并督促解决投诉和控告。人民议会代表的职责是动员人民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国家的政策和人民议会的决议,鼓励人民参与国家管理。
2.人民议会代表有权质询人民委员会主席、人民委员会其他成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负责人。被质询的人必须在人民议会面前作出答复。人民议会代表有权向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和单位提出建议。该机关、组织、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接待代表、审查、解决代表的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1.人民议会代表是地方人民意志和愿望的代表;密切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实行联系制度,向选民报告自己和人民议会的活动情况,回应选民的要求和建议;审查并督促解决投诉和控告。人民议会代表的职责是动员人民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国家的政策和人民议会的决议,鼓励人民参与国家管理。
2.人民议会代表有权质询人民委员会主席、人民委员会其他成员、 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和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负责人。被质询的人必须在人民议会面前作出答复。人民议会代表有权向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和单位提出建议。该机关、组织、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接待代表、审查、解决代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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