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新闻上看到一个超级厚颜无耻之人:
|5月5日,浙江余姚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025年5月2日18时许,我市S206嘉余线(176K+50M)处,周某(男)驾驶未悬挂车牌的轿车在违法超车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摩托车驾驶员何某(男)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拿出随车携带的原车车牌进行粘贴安装。经医院诊断,何某左手臂桡骨下段骨折。目前,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个周某追尾撞人后,第一时间不是去救人,而是镇定自若地去装车牌,此视频在网上传开后,激起了广大网友的愤怒,公安很快就此作出通报了——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
说句实事求是的话,如果周某第一时间选择去救人,而不是“换车牌”,是很难发展到涉嫌犯罪的程度的。众目睽睽之下撞伤人不救人,而是大摇大摆“换车牌”,被车友(网友)将视频发上网,那再正常不过了。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想做坏事而不被人知晓,这个难度比做坏事难多了。
从警方通报的情况看,“何某左手臂桡骨下段骨折”,此种后果是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况下,周某的行为可作交通事故处理,该赔偿赔偿,该记分罚款计分罚款。但因为周某本人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可以说严重丧心病狂,对其从严完全具有正当性。
周某在发生该交通事故前,存在“违法超车”,这是其涉嫌犯罪的基本依据。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我将那个视频反复看了几遍,周某的问题有如下:
一是该段线路有弯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急弯道行驶时最高速度不能超过30公里/小时。虽说此段不是急弯道,也得降速行驶。周某缺乏相应的谨慎义务。
二是周某超车未掌握和同道对向行驶车辆的安全距离。在无法保证和对向车辆安全距离时周某强行加速超车,但计划不如变化快,其时对向车辆已开至面前,周某选择避开对向“车包肉”的车辆而是撞向同向行驶的右侧的“肉包车”的摩托车。永远记住,车车相撞大概率是财产损失,车人相撞大概率是要伤人死人的。孰轻孰重,自己掂量掂量吧。
三是周某超车的位置处于黄实线区域,黄实线是不能压的,何况还是前后都有车的情况下。笔者提醒,压黄实线的后果很严重,不要认为没有电子摄像头可以压黄实线,没有电子摄像头只是让你侥幸逃扣分罚款。但压黄实线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压黄实线是要秋后算账的。
四是周某违反了处理交通事故的顺序。任何时候都是救人第一,而不是想着怎么甩锅。周某一下车不首先看摩托车手的受伤情况,而是我行我素安车牌,这到底安的什么心?
笔者必须说,保时捷的周某发生事故前的开车速度那是飞快的,十次事故九次快,这是必须牢记的。实际生活中的“龟速车”固然可恨,但其主要是浪费时间,影响后车的心情,快速车那是要人命的。
最后说一个体会,生活中的“龟速车”大多都是驾驶员人为造成的,而这种人为集中反映在打手机、看手机上,希望交警部门对一手开车一手打手机的驾驶行为狠狠处罚。对人为的“龟速车”必须好好治理,决不能因为其没造成后果就放过他们。我们反对超速车的同时也得拒绝“龟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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